

新闻动态
工作过程课程理念是多年来职业教育在知识与技术、生存与发展、个体与社会、技能与人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稳态形式。殡仪专业兼具技术和管理的人才能力要求、兼存人文和理工的课程素养期望、兼有就业和发展的教学目标指向,殡仪专业是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模式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良好载体,结合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现就殡仪专业课程开发的主要步骤概述如下。...
墓主墓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是一种物权,墓主通过支付墓穴、墓碑的墓料费、人工费,取得墓穴、墓碑等的所有权,同时取得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墓地使用权。墓地一旦出售,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由公墓建造者变更为墓主,自此墓主成为该墓地使用权的唯一权利人。但是,公墓建造者在将墓地出售给墓主时,双方签订的不仅是一个买卖合同,而是由买卖合同与维护管理合同构成的一系列合同。...
1、墓地使用权的公益征收应严格限制 儒家之“孝道”传统下的墓地,即是死者的安息之地,亦是生者的祭祀之所,对国人的意义重大。如前文述及,作为具有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墓地使用权应由政府进行划拨,并通过价格调控机制等手段,以财政进行支持,以求引导过度市场化的墓地回归公益,让人们“死的起”。前文建议为降低公墓建造者土地成本,新增墓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既存的墓地使用权,也应建立自动续期制度,且续期时不再缴纳出让金,以此保证城市公墓的永久存在。另外,城市人口庞大,公墓呈墓葬群形态,一旦投入使用,再行迁坟几乎不可能。公益的抽象性使得对公益性的判断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墓地与其他公益性事业之间的衡量更是模糊。考虑到墓地使用权牵涉的人数众多,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与国人传统思想紧密相连,且墓地占用的土地本身是由政府前期进行规划的,规划时必将考虑到该地方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应尽量避免对墓地使用权的征收,保障其永久性。当然,避免征收与现存之征收鲜有涉及城市墓地使用权,不能代表其没有存在的可能,不能否认公益征收是公墓建造者及墓主墓地使用权终止的一种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承认了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体现了法律对附着于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的认可。以此规定为基础,理论界有学者根据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进行了类型化。一类源于“外在物”的内化,具体是指象征人格意义的财产与寄托情感的财产;一类为内在自我的直接外化,即来源于特定人的身体或智慧。墓地即承载着生者对亲人的哀思之情,又为死者的遗骸、骨灰提供安葬之所,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其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成为执政党最为迫切之事。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对于己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保护农民既得的土地所有权,对于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要加快土地分配工作进程,做到耕者有其田,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中国近代史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共一百余年。期间,历经晚清政府时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族进行了举世瞩目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部对内推翻宗法地主专制帝王统治以实现民族富强、对外抗击帝国主义侵略以实现民族解放的斗争史。...
正如本文第四章所述,墓地使用权或债权或物权,但两者在保护墓地权利人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客观上,以物权性墓地使用权为宜。...
死后的“终极世界”具有绝对的“不可知性”,使人焦虑恐惧。宗教描绘了一幅完整的图景,包含人类的经验世俗世界,也包含死后的“世界”。为信徒们提供减轻焦虑的心理寄托,并建立了在世行为的准则。因此,“宗教对人类日常生活的直面与福社的谋取,直接表现为在世的关怀,但其最终指向却是对人类精神的终极关怀。”...
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在中国,丧葬文化也因地域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但根据逝者经历的时间顺序,基本分为“丧”“殡”“葬”“祭”四个部分。从逝者临终至入土,再到日后亲友的祭拜,完整而尽显礼教的丧葬仪式,成为人们心中,让祖先“魂魄安宁”、保佑子孙的必备流程。...
“死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一直是让人们无限好奇却又无法解开的一个谜。自古以来,人们从科学、文化学、哲学等诸多方面,试图对死亡进行深度的理解和探讨。但毕竟都是活着的人在探索和猜测,死后的人无法告知我们答案。因而,对于死亡的看法也千差万别,难分对错。关于死亡文化的发展与变更,米歇尔妖维尔的《死亡文化史》一书做了详尽的讲解,成为该领域的经典之作。一些关于死亡哲学、死亡美学的理论研究也对理解相关的文化和理念提供了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