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家港皇家陵园皇家品位环境优美,紧邻上海宝山和嘉定!
太仓市浏家港陵塔皇家陵园,位于上海北部,郑和七下西洋起锚地的浏家港,原址是明成祖朱棣御赐建造陵塔以祭祀航海将士之地,为藏风聚气、旺文旺财的好场所,更是共享天地精华、厚置先人归宿、添福子孙后代的安憩之处。 浏家港陵塔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太仓市民政局主管的国有大型公园式景观生态陵园,距沪太高速5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风水态度以及天时人和尽在掌握,足以泽及群生,富荣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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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有有很多特殊之处,尤其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规制不能简单的用常规的《合同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规制和约束,应该有专门的有指向、有执行力、有罚则、位阶较高的法律去规制城市公墓买卖合同。…
法律与行政法规等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立法存在缺失与漏洞,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期限和购墓人续期方面的争论与混乱正是这种情况的反应。对于公墓使用周期的规定一般认为是基于国务院在九七年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无论公墓还是安置骨灰的格位都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二十年这一期限是作为使用周期的方式出现的。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立法对使用周期的性质没有确切的定义,并且也没有官方法律性的解释来明晰这些问题。只是在出现热议事件之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媒体进行了一些答复。但是这样的答复既不能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意义,其体系也很混乱,所以说这方面在立法上还是有很大的漏洞的。…
因为土地的国家所有,任何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的,城市公墓对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例外,但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城市公墓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根据其土地的取得方式来确定。事实上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殡葬管理法规尚未作出规制。购墓人对城市公墓的占有是有使用周期的,《公墓管理办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以二十年作为购墓人使用公墓的一个周期,这里规定的是公墓的使用周期,而非对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周期。但是一般来讲,居民对于城市公墓的需求是永久性的,仅以二十年为一个周期似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购墓人基于传统的观念,往往不愿意迁坟移位,这样就会导致在续期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不利地位,使得城市公墓在不用转售炒卖的情况下,仅在续期的这一方式中就会成为谋取暴利的工具。所以说对于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关于续期条款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指导。这样就反映出了社会需要与立法滞后的冲突。…
制度有机构、制度、规定之意。有社会学者译作“社会设置”,旨在表达其在社会学上的意义。制度(Institution)是一套有形无形的框架和规则体系,它通过规范、专业、整合而降低交易成本。[8]政府制度是国家规则或运作模式,是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因此,制度也被视为社会代理人行为的规律,代理人自己暗地创造这种规律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反复出现的问题。…
丧葬习俗对立,主要体现在隆丧厚葬与简丧薄葬两个方面。隆丧,指的是遗体从去世到埋葬之前的所有环节复杂、隆重。厚葬则指遗体或骨灰埋葬过程中的花费巨大以及大量丰富的随葬品。厚葬的开始应该是从大量随葬品的出现以及等级制殡葬制度开始的,厚葬从一开始只是为了满足了少数地位尊贵之人的某种需求,或许是相信灵魂不死,那些随葬品正是他们在另外一个世界继续现世生活的替代:或许是为了符合等级制的殡葬制度,为了符合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辞源》里“殡葬”一词的解释为,人死后埋葬仪式的文明用语,如今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处理死者遗体,以及悼念死者的一系列过程,包括讣告、吊唁、出殡、安葬以及安放骨灰盒等。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殡”一作停枢解,如《礼记》:“夏后氏葬于东阶之上”、“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一作葬解,如《荀子》:“三月之殡”。“葬”作藏解,如《礼记》:”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撑周于棺,土周于撑。”“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周易·系辞传》,“盖世上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纳姑撮之。其颗有砒,晚而不视。夫砒也,非为人砒,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捏而掩之。”(《孟子·滕文公上》)“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礼记·檀弓上》殡葬在当代的意义与过去大致相同,都是处理逝者遗体的方法、方式和悼念死者的相关仪式,包括从临终前告别到临终之后的仪式以及遗体处理,也包括遗体或骨灰安葬以及节日的悼念等事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传统民法中的人身财产二分法开始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某些事物中,人身与财产出现融合的迹象,二者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由此,学界出现了“人格物”这一概念。简单来讲,人格物是一种蕴含某种精神性利益的物,此种物上附着了一定精神寄托,这种精神寄托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习俗、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人格物”代表的是双重利益。…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并不存在现行法律的条文中,官方文件也并未明确提出,目前我国关于墓地使用的规定多出自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等法文件中。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有4部,目前仍然有效的是《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有3部,地方人大制定的有115部,地方政府制定的有110部,尚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较高位阶的法律对墓地使用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整。由于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出现了诸如“周口平坟事件”、“行知园扩建事件”等影响重大的事件,近些年来,学界逐渐开始关注此类问题。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呈现的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在所收集到的文献中,学者大多直接使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一词进行论述,而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精准界定。在部分文献中,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表现为经营者对用以建造墓地的土地的使用权,还有部分文献中则表现为购墓者对已购买墓地所应当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