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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共一百余年。期间,历经晚清政府时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族进行了举世瞩目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部对内推翻宗法地主专制帝王统治以实现民族富强、对外抗击帝国主义侵略以实现民族解放的斗争史。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时期,大激荡、大变革几乎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相对稳定的是中国的墓祭传统,祭祀虽不是宗教信仰,但却胜似宗教,国人均自觉遵从。同时,国家对国丧、公祭等丧葬祭奠行为,尤为重视,不仅在立法层面制定了《国葬法》,并根据时宜及时修正为《葬法》,而且即便在国家危难之际,亦有专项经费保证实施,如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国葬、抗日民族英雄张自忠将军的葬礼。抗战全面爆发前夕,国共两党同祭黄帝陵,更是中华民族于大敌当前,利用公祭活动向世人展示中华儿女将联手抗敌的一次典范之举。墓祭在这一风雨飘摇时期,主要起到了凝聚国人、家族奋斗团结抵的家国民族主义情怀,客观上更强化了对死者的尊重与哀悼、对墓葬的保护。
乱世之中,除了帝王将相陵墓时常被盗外,民间墓葬毁损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受益于各地民间墓地保护的风俗习惯,南京国民政府除了仍以刑罚严惩盗墓行为,还制定有公墓管理的法规,此外各地常有公墓兴建。在公墓的管理上,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历程。1928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公墓条例》,规定各市县政府和私人以及私人团体均可筹建公墓。1935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下发了《提倡公墓办法》的电文,要求各省市政府从速筹设公墓。1936年10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参照各地的“实际情形”对《公墓条例》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公墓暂行办法》。与《公墓条例》相比,《公墓暂行办法》的规定更加详备且操作性更为符合实际。这一时期,墓地可分两种。一种为公墓,建立在公有土地上,另一种为私墓,建立在私有土地上。公墓可由政府或私人经营,但均须划分收费区和免费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废止,但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鉴于我国内地进行了5次土地改革,墓地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