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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县两级共投入殡葬改革经费4亿余元。围绕“三个全覆盖”,即殡仪馆覆盖所有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乡镇、经营性公墓覆盖所有县(市、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市建成麒麟区、宣威市、会泽县、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7个殡仪馆,其中麒麟、沾益、马龙、经开区共建共用曲靖殡仪馆,实现“殡仪馆覆盖所有县(市、区)”的目标。2017年以来,投入 1000余万元新增殡仪用车20辆、改造火化车间2个、改造火化炉17台。...
自2016年7月28日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以来,我市将殡葬改革纳入党委、政府“一把手”工程,相继出台《曲靖市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意见》等8个配套方案。市委、市政府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办法,市、县、乡、村四级层层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结合乡村振兴、乡风文明行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重大内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
我国自古便有“入土为安”的理念。在传统文化中,人们坚信风水理论,该理论认为,坟墓的地理和祖先的意志是分属同一时空的两种力量,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生者的世界秩序只有通过保护死者才有意义,‘良好的风水可以惠及子孙后世,使家族不断繁荣壮大,同时子孙也要供奉家族祖先。例如清明节的扫墓、在家中供奉牌位等,以此求得到长期的庇护,世世代代,皆是如此。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民间墓葬习惯有着严格的秩序和规则,墓地的排列顺序、位置都表现出传统伦理关系在彼世的延续。...
坟墓与墓地是两个不同的词语,在现实生活中常为大众所混淆。坟墓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具体包含了墓地、坟堆、墓碑、坟树以及地下的墓穴、棺梓或骨灰盒等,可以说是由地上、地下和土地三个部分构成。地上的部分为“坟”,或称“坟头”,多为小丘状的土堆或砖石砌垒。我国坟墓的最初形态并无坟头,后为便于标明坟墓位置、保护坟墓免遭风蚀雨淋的破坏,而产生了在墓地之上堆砌坟头的习惯;地下的部分为“墓”,或称“墓穴”,是用于存放逝者遗体、棺梓等物的空间。坟墓概念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会破坏坟墓的完整。墓地是修建坟墓所必须占用的土地,相较于坟墓而言,其范围和外延相对较窄。同时,墓地又是坟墓存在的基础,发挥着载体的作用。...
减博、何永新讨论了殡葬用地的取得方式、占地面积、使用期限和流转的问题,指出墓地使用期限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开发经营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期限和墓地购买者使用土地的期限。对于开发经营者对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比照《物权法》对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来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对于墓地购买者的土地使用期限,应当限定在20-70年之间,具体时长由墓地经营者与购墓者通过合同协商。作者指出应当由法律对墓地的转让做出明确规定,在原则上限制经营性墓地的转让,但在因正当理由需迁移墓地时,可以适当价格向墓地经营者提出回购请求,若墓地经营者表示拒绝回购,可向第三人出售。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墓地购买者的权益,更有利于抑制非法炒买炒卖墓地的情况出现,促进墓地资源的循环使用和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殡葬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而得出的结论,是社会延续的一种殡葬文化。尽管殡葬方式从古代演变到现代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但是都是在朝着绿色的方向建设与发展。千百年来,墓葬是我国采取的最为常见的一种遗体安葬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费土地、破坏绿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已无法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要求。改革传统墓葬方式日已成为殡葬改革中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关于殡葬职工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殡葬职工作为殡葬服务的主体,研究殡葬职工如何更好为逝者提供服务;另一类是以殡葬职工自身为主体,关注殡葬职工自身的状况。在研究中,关于前一类的研究比较多,大多数学者都在对殡葬行业的研究中涉及到关于殡葬职工素质低、竞争力差的问题,认为应加强对殡葬职工的培训、提升服务质量,达到殡葬服务人员优质化的效果;有的学者则直接从亲情化服务、人性化服务的角度来说明殡葬职工服务中需要改善和提升的地方;此外,田新朝提出一种以胜任特征为基础的殡葬技能人才,针对我国殡葬人才的现状,结合殡葬行业改革的要求,通过对殡葬技能人才胜任特征的问卷调查,建构了胜任特征模型,论证了实施基于胜任特征的殡葬技能人才开发与管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社会公众对于殡葬业员工的评价主要从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两个方面进行的。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殡葬业员工社会地位低下,但收入水平较高。然而在殡葬业员工看来,这种认知是片面的、非理性的。...
我国法律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期限界满后续期的权利,而且包括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续期都以申请为前提。巾墓地不是住宅,应当适用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程序,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应提出书面续期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根据前文阐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取决于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用地类型,且经营性墓地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用地类型与“其他用地”最为合适,而其他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应当在这50年范围之内。这里论及的使用期限仅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墓地,划拨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由永久的,具体使用是严格依据相关划拨政策规定的。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在50年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约定期限也不得超过经营者从国家取得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年限。《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20年缴费周期与墓地买卖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是有实质区别的,该期限性质上并不是规定所说的使用期限,而应将其归为服务性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