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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管理费”不能作为使用期限届满的认定条件

来源:2023-12-25 06:41:52

    墓主墓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是一种物权,墓主通过支付墓穴、墓碑的墓料费、人工费,取得墓穴、墓碑等的所有权,同时取得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墓地使用权。墓地一旦出售,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由公墓建造者变更为墓主,自此墓主成为该墓地使用权的唯一权利人。但是,公墓建造者在将墓地出售给墓主时,双方签订的不仅是一个买卖合同,而是由买卖合同与维护管理合同构成的一系列合同。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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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管理合同的标的是公墓建造者在约定的期间内为该墓地提供维护的服务。对现行立法进行体系性分析后,不难发现其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周期”、“缴费周期”等内容,虽所采概念不一,但实质上均是对管理费缴费期限的规定,而并非是对墓地使用权物权期限的限制。为弥补此漏洞,未来的立法中应对墓地使用权期限和服务合同期限进行明确区分,明确20年为公墓建造者服务合同的续订与缴费周期,70-100年为墓主墓地使用权期限。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墓主不再续费的,公墓建造者可不再对其墓地进行维护管理,但不能因墓主未缴纳护墓管理费而单方将其划入无主墓范围,按无主墓进行处理,否则若墓地使用权权利人仍在,就构成了对墓主坟墓所有权和墓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