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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识到此类纠纷产生的本质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纠纷的双方主体即土地承包人和祖坟后代亲属之间的相关权益作出一个明确的划分。因我国的国情是绝大多数的祖坟位于他人所承包的土地上,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和祖坟后代亲属各自权利的明确其本身就是一个双方受益的过程。...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物权保护的道路有了长足的发展。然其对于广大地区客观存在的祖坟及其后代亲属相关权益规定的缺失不能说不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在明确为何缺失了对祖坟的规定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之前,需要对民法上的物及祖坟的性质作出分析。...
地方精英在丧事中推崇新式丧礼,如追悼会、公祭等形式,反映了丧葬文化向集体化、社会化的转变。特别是在范绍咳和蒋雨若的丧事中,丧葬活动不仅限于传统的家庭仪式,而是通过集体的追悼会和公祭来进行。公祭作为一种现代丧葬形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既避免了私人仪式的浪费,也突出了丧葬的社会功能。而卢作孚母亲的葬礼也鲜明体现了地方精英在处理传统丧葬礼俗与新型仪式关系的文化韧性与调适。...
在重庆传统丧葬礼俗中,经常以葬礼的花费作为表现孝心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炫耀的载体。发展到近代,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某些人即使经济困难,仍然通过借债或卖产来进行奢华的丧葬活动以维持“体面”。这种铺张浪费的行为与节俭观念始终存在矛盾。...
从对兴隆场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葬俗的变化不仅体现在仪式上,还体现在观念的变化上。传统丧葬理念内涵丰富,主要有事死如生、以死者为重、表现孝道等。但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想法有所变化,不能否认他们彻底舍弃了传统丧葬理念,但其中的内涵己经有所改变。前文提及,人们将葬礼中哭丧等环节视作是“老规矩”,所谓的哀悼和悲伤也是流于形式,孝道观念内涵发生变化。在民国初期社会上对丧俗中的风水思想做出批判,民间社会也开始摒弃僧道、风水等迷信因素。但此时的兴隆场,人们仍然重视风水,认为丧葬仪式可以影响到后代的兴衰。...
追悼会是源于西方的一种纪念活动,与传统葬礼相比,追悼会没有过于繁杂的仪式,持续时间较短,对人们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丧礼形式。在十九世纪时,追悼会就己经传入中国,在部分地区流行。进入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为了更好地推动礼俗改革,规定对国家有重要贡献者可以举办国葬、公葬,而个人或团体也可以为烈士举办追悼会。此后,随着丧葬礼俗改革的逐步深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人葬礼也可以举行追悼会。为了规范仪式,北洋政府推行了《追悼条例》,规定军事及公务人员因公损命者,除定期设奠、受人吊唁外,还可在家或借公共处所开追悼会,无论男女均可前往出席。其具体程序如下:...
国葬是以国家名义举办的葬礼,通常是国家为了表彰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举办的仪式。中国的国葬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916年10月31日,中华民国开国元勋黄兴病逝,由北洋政府国会通过予以国葬;11月18日,蔡愕病逝于日本,由唐继尧等通电请求国葬。重要政治人物的去世推动了国葬法的产生,同时国葬法的出台也为这些重要人物举行国葬提供了法律依据。1916年12月18日,北洋政府宣布通过《国葬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国葬法,其内容如下:...
民国成立初期,中国经历了从帝制向民主共和制的转变,虽然新的国家体制己经确立,但各项规章制度章迫切需要更新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求。这个时期,中国仍然流行传统的丧葬礼俗,但它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例如,传统丧葬礼俗中的成服、五服制是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相联系,其繁琐的仪式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具有很大局限性。为了促进社会发展,政府先后颁布《礼制》、《服制》以改革旧的礼仪制度, 1912年颁布的《礼制》中第二条规定,庆典、祀典、婚礼、丧礼、聘问,用脱帽三鞠躬礼。实质上是以鞠躬礼代替传统的跪拜礼,体现了更为文明的礼仪习惯。《服制》中规定在丧礼中,男子佩戴黑纱,女子胸前缀黑纱结,实际是对传统丧服的改革。随后,北洋政府制定了新式丧礼,从服色、吊唁、礼节等各个方面做出规定:...
笔者于2012年8月份作为领队参与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来到云南省安宁市进行题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与利用研究”为题的项目调研。在20天左右的调研中,获得了很多有用的信息,现结合安宁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的实例来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问题进行分析。...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过程中,往往自然方面的矛盾比较好协调,因为涉及的利益比较单一化,且自然环境相对稳定,可以较为合理的规划,而涉及到人文领域,如中国传统文化、当地多样的民族习惯和殡葬传统的问题,则不能同一而论。这就涉及到了传统文化民族习惯与现代化法制化发展过程的互动问题。这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