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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立法层面 迄今为止,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文件中效力最高的当属九七年由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其次便是由民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一系列指导意见,针对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形成成熟体系,各种法律法规对该话题或多或少都会提及。...
受制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与土地资源条件的不同,农村公墓建设虽然在逐步推进,覆盖率也越来越高。但现实条件下,在我国很多经济较落后地区以及边远山区土地利用率较低,并且公墓建设迟缓。因此,对于无法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情形,应当进行分类讨论。...
对于土地公有化之前的传统家族墓地,是否因其不属于生产资料而被排除于公有化之外目前也只局限于理论探讨。无论此类土地上所有权如何,其享有墓地使用权是毋庸置疑的。而在国家颁布禁止农村私人墓地随意建设的禁令之后,其由于缺乏法律执行的土壤也难以得到贯彻。...
当前,就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以及缴费周期的相关讨论都是针对城镇经营性墓地,也具有了与之相同的自动取得、无偿使用等性质。因此,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关于这一现象,许多学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且与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土地制度相悖。若是没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使用年限,那么将会有碍于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将墓地的管理权下放到各州,由地方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管理。因此德国各个州对墓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柏林州的《墓地法》认为墓地可为城市增添绿化,其将墓地认定为是具有祭祀、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城市中的墓地不仅起着殡葬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城市公园的任务。同时,规定了墓地所有权人为政府或是教会,而经营性墓穴上只有使用权。同时其在时限上也进行了设定,当使用权人购买了墓地使用权之后,其拥有20年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之后另行付费,否则经营者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将其收回并二次出售。依据德国的法律法规,墓地使用权不仅可以转让,也可以设立抵押。...
由上文中农村私人墓地合法性问题的案例归纳可知,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肯定农村私人墓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大多数法院回避了其建坟合法性问题,肯定了农村私人墓地上的墓地使用权,但是其依据的标准各异,说理也五花八门。同时,在类似情形的案件中亦有法院不认同私人墓地上的墓地使用权。...
就城市经营性公墓的立法来看,我国中央与各级地市的相关立法中,除却《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是把墓地的使用时长设定为70年以外,其他地区的相关立法都是设定期限为20年。可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这短短的20年并无法满足民众的预期,也对殡葬改革带来了阻碍。...
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主要涉及了两种学说:第一种,特许用益物权说;第二种,用益物权说。在江平教授看来,可以将墓地使用权看作是一种“特许用益物权”。但是特许用益物权主要针对的是土地资源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比如海洋上的采矿权、石油开发权,以及捕捞权等。由此可知,它和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异。而用益物权说则是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界定成是一项民事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性十分吻合,但其权利的实现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归类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
债权说将城市经营性墓地与其买方之间的关系视为简单的租赁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采访中也进一步地确认了城市经营性墓地的债权属性。此学说在市场经济下也有一定合理之处。首先,墓地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通过合同明确了墓地的使用期限与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其次,其有利于节约殡葬用地,同时缩短了墓地的使用时间,提高了墓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私人墓地是指利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其中也包括了传统宗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