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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将墓地的管理权下放到各州,由地方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管理。因此德国各个州对墓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柏林州的《墓地法》认为墓地可为城市增添绿化,其将墓地认定为是具有祭祀、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城市中的墓地不仅起着殡葬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城市公园的任务。同时,规定了墓地所有权人为政府或是教会,而经营性墓穴上只有使用权。同时其在时限上也进行了设定,当使用权人购买了墓地使用权之后,其拥有20年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之后另行付费,否则经营者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将其收回并二次出售。依据德国的法律法规,墓地使用权不仅可以转让,也可以设立抵押。

同时在德国的勃兰登堡州,其与柏林州对墓地使用权时限的设置有所不同,其着重保障墓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因此,设置了更长时间的墓地使用期限,例如土葬形式的期限最低不得低于为20年,骨灰盒形式安葬的期限最低不得低于15年。并且墓地权利人在勃兰登堡州为宗教或乡镇等公法团体,其可以规定更长的使用时限。
由此可见,德国的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明确的物权形式,其可以进行物权交易并设立抵押。物权性的墓地使用权相对于债权来说,可以给予墓地使用者更好的民事权益保护。同时在使用时限上,在人口密集且土地资源紧张的柏林州将其定义为20年,如果需要延期的话,则需要再次购买。而在经济相对落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勃兰登堡州则设置了更长的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