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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说将城市经营性墓地与其买方之间的关系视为简单的租赁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采访中也进一步地确认了城市经营性墓地的债权属性。此学说在市场经济下也有一定合理之处。首先,墓地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通过合同明确了墓地的使用期限与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其次,其有利于节约殡葬用地,同时缩短了墓地的使用时间,提高了墓地的使用效率。

但从长远看来其缺陷则更为明显。在债权说下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足保障,它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债权性墓地使用权是一种相对权,权利的实现以合同为基础。但通常墓地经营者会依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提出较为严苛的条件,在设立合同时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常使得墓地使用权人利益受损。同时,作为相对权其在面对因第三人产生的纠纷时也具有其局限性。
第二,因为租赁时限受相关法条的限制,把墓地使用权看成是一种债权在使用期限上亦无法充分实现墓地的功能。债权性墓地使用权,若表现为租赁形式,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最长不能超过20年。
第三,当因相邻关系而导致墓地纠纷时,因墓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物权人之间不具备物权关系,因而也较难直接采用物权法来进行调整,但实践中墓地因相邻权关系产生纠纷是无法避免的。
墓地作为祖先的安息之所,是一种蕴含着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并非一般的租赁物。因此,债权性墓地使用权既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固,也不利于对墓地上的人格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