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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以及缴费周期的相关讨论都是针对城镇经营性墓地,也具有了与之相同的自动取得、无偿使用等性质。因此,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关于这一现象,许多学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且与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土地制度相悖。若是没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使用年限,那么将会有碍于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

我国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逐渐显现,对墓地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就目前而言,大部分村民对火葬仍存有排斥情绪,再加上现代生态葬普及度低,如此一来,传统的土葬依然盛行,致使墓地使用在土地使用比例中占比居高不下。若是没有对农村墓地使用权期限进行规范,那么日益增长的墓地需求将远远超过土地资源所能承载的极限。
首先,应当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并规定其使用期限届满后可进行续期。就民政部相关办法与意见中所述的20年的周期,其明显是为便于管理而设定的缴费期限,而学者们苦于我国墓地相关法律规范的匮乏》,只能在这唯一一处有相关时间表述的条文中深挖其内涵。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城市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应以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类别的50年为其期限。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可设置为50年,其长度适中既能满足墓地使用权的实现,也便于兼顾其他集体土地上的利益。第二,应当对于未及时续期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在其期限即将届满时进行通知,在无法联系上权利人时也应当予以公告。
如此,既可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也可以缓解土地资源矛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