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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城市经营性公墓的立法来看,我国中央与各级地市的相关立法中,除却《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是把墓地的使用时长设定为70年以外,其他地区的相关立法都是设定期限为20年。可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这短短的20年并无法满足民众的预期,也对殡葬改革带来了阻碍。

在前文己经反复强调了墓地的重要性,阐述了它在生者眼中的特殊意义,寄托着生者对亡者无限的追思与悼念。可是,将期限设置为20年,但期满之际若不及时按程序进行续期申请,那么该墓地将会被当作无主墓处理,这样的规定受到了许多生者的排斥,认为这是对死者的侮辱。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认为,期限20年是缴费周期,而不是使用年限,也就意味着当期满之后,生者可以给予一定数目的管理费进而重新拥有墓地的使用权。但是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墓地的经营者与购买者权利不对等,经营者以及购买者可能就续期的费用以及时长发生纠纷,购买者相对被动,丧失了议价的主动权,只能听之任之。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现象,若是购墓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进行续费,那么墓地经营人是否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一期限时长多久?这些具体的在现实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都没有被明确规范。
而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暂无任何法律明确说明。因此,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