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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为公民提供殡葬服务是一项社会公共责任,而且规定:能否在公共安葬地点享有墓地权不受死者的宗教派别以及采用何种安葬仪式的影响。可见,教会负责机构有义务使公共安葬地点提供所需要数量和被普遍接受式样的墓地。从前面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教堂注册不是取得墓地权的唯一条件,公民也可以在他们与之密切联系的地区享有墓地权。...
政府是殡葬改革的主体,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推动是殡葬改革重要抓手。因此,作为殡葬改革的政策执行者和推动者,政府要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李海源(2015)对朝阳市殡葬改革进行研究,认为其存在的问题在于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配置不平衡等。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整合部门职能的角度来优化管理机制。王婷(2017 )认为,政府在推行殡葬政策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违规土葬、基层执法者消极懈怠,“不干预土葬”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她认为政府应该主动作为,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同时要因地制宜制定殡葬政策,引导殡葬行业良性发展。于艳丽(2018)深入分析了山东省N县D镇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存在乱买乱葬、二次装棺、占用耕地等现象,她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入手,从政府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出殡葬改革的措施。...
殡葬立法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殡葬工作的热点,我国殡葬改革自1985年开始,大多学者都认为现行殡葬法律法规不完善,深入分析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唐飞(2013)认为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殡葬活动,因此要制定出台《殡葬法》,新《殡葬法》要对政府行为和群众行为作出相应的规范。在殡葬价格体系方面,何勇(2006)认为目前对殡仪馆的界定是公益服务机构,政府应当将经营权彻底放给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充分竞争,同时要切实行使好监管职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利益。...
于秀丽(2004)分析了我国传统的殡葬伦理观和现代的殡葬发展方式,认为土葬和火化都会对耕地造成破坏,而且会影响环境,如果能采取树葬、塔葬或骨灰深埋的方式,不仅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也一样能对逝者进行哀悼。吴斌、杨倩(2013)认为建设绿色的殡葬基础设施尤为重要。例如建设人文化的殡仪馆,改造环保、节能化的火化设备等以实现绿色殡葬的目的。曾晨、林于良(2016)认为群众排斥对绿色殡葬方式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绿色殡葬理念的宣传教育缺乏,群众未能形成绿色殡葬的观念。因此要加强对绿色理念的宣传教育,倡导群众参与到绿色殡葬中来,促进生态公民的养成。张宁(2020)认为绿色殡葬的推行应该以长效机制的建立为目标,基于善治理论对生态殡葬进行分析,提出要建立生态殡葬改革的文化、评估管理、政府激励长效机制。...
中国传统理念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是风水产生的。风水实际是以人为中心,包含天地万物当做一个整体,这个整体系统之中的每个要素都是相互作用的,要做到宏观把控其中每个要素之间的关系,组合成最佳结构。史学家吕思勉先生曾说过“风水之始,避风及水而已”。《葬经》里写道:“葬字象形,上草下土,而中为一死字,草即生气之发于外者,不得生气,则草为死物,而土亦成死土矣,地理论龙穴砂水向,所谓卜字之意旨,皆著关于生气之间”。...
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是学科本位课程的质变,解答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关系问题,真正意义上展现了职业教育课程理论的特点和能力培养目标。但在其运行过程中发现、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和解答是深化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的要求,也是殡仪工作工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成效的保障。...
工作过程课程理念是多年来职业教育在知识与技术、生存与发展、个体与社会、技能与人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稳态形式。殡仪专业兼具技术和管理的人才能力要求、兼存人文和理工的课程素养期望、兼有就业和发展的教学目标指向,殡仪专业是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模式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良好载体,结合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现就殡仪专业课程开发的主要步骤概述如下。...
墓主墓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是一种物权,墓主通过支付墓穴、墓碑的墓料费、人工费,取得墓穴、墓碑等的所有权,同时取得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墓地使用权。墓地一旦出售,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由公墓建造者变更为墓主,自此墓主成为该墓地使用权的唯一权利人。但是,公墓建造者在将墓地出售给墓主时,双方签订的不仅是一个买卖合同,而是由买卖合同与维护管理合同构成的一系列合同。...
1、墓地使用权的公益征收应严格限制 儒家之“孝道”传统下的墓地,即是死者的安息之地,亦是生者的祭祀之所,对国人的意义重大。如前文述及,作为具有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墓地使用权应由政府进行划拨,并通过价格调控机制等手段,以财政进行支持,以求引导过度市场化的墓地回归公益,让人们“死的起”。前文建议为降低公墓建造者土地成本,新增墓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既存的墓地使用权,也应建立自动续期制度,且续期时不再缴纳出让金,以此保证城市公墓的永久存在。另外,城市人口庞大,公墓呈墓葬群形态,一旦投入使用,再行迁坟几乎不可能。公益的抽象性使得对公益性的判断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墓地与其他公益性事业之间的衡量更是模糊。考虑到墓地使用权牵涉的人数众多,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与国人传统思想紧密相连,且墓地占用的土地本身是由政府前期进行规划的,规划时必将考虑到该地方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应尽量避免对墓地使用权的征收,保障其永久性。当然,避免征收与现存之征收鲜有涉及城市墓地使用权,不能代表其没有存在的可能,不能否认公益征收是公墓建造者及墓主墓地使用权终止的一种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承认了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体现了法律对附着于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的认可。以此规定为基础,理论界有学者根据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进行了类型化。一类源于“外在物”的内化,具体是指象征人格意义的财产与寄托情感的财产;一类为内在自我的直接外化,即来源于特定人的身体或智慧。墓地即承载着生者对亲人的哀思之情,又为死者的遗骸、骨灰提供安葬之所,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