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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受益主体 城市墓园的设计应该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逝者为中心,墓园虽为安葬逝者建造,但过分强调对逝者的空间保护,禁止未持瞻仰证者人园,或禁止到访者在墓园内休息、活动将损害活着的城市居民的利益。开放墓园并有效管理墓园空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游人能够随意进出,墓园资源能够被人们使用。 ...
从使用者角度来看,对殡葬相关信息的需求体现在信息查找、业务咨询、参观游览、业务办理、祭扫信息查询、逝者信息保存、墓园文化等各个阶段。在网络查找墓园相关信息时精确匹配,避免广告等无关信息干扰;参观游览墓园时通过图册、工作人员、手机程序获得游览路线和墓园平面布局及其他相关信息;业务办理时统一标准,规范、全面的信息收集为后续建立档案、查找信息、处理纠纷、开发应用、科研交流、宣传、活动开发提供充分数据支撑。北京33所合法墓园中,仅有12所墓园拥有自己的官网网站,且组成部分多为墓园殡葬信息介绍,不能提供殡葬服务,不利于居民殡葬选择。...
墓园植被特别是乔木能有效调节温度和湿度,气温越高,降温效果越快,增湿效果越差,针叶乔木增湿效果弱于阔叶乔木;墓园中无墓区的降温能力比有墓区高2%左右;建造墓碑和墓穴所用的石材由于比热容大,在调节绿地小环境中起副作用;植物在绿墓比达到25-30左右的墓区,可以发挥降温增湿的作用,人群活动多的墓区,绿墓比需达到30以上。...
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目前多集中在城市的研究范畴范围内,这是因为“天价墓地”对墓地的有关问题提供了背景材料,而且我国历来重视城市的发展,对农村的相关问题研究甚少。这导致对农村的墓地研究,尤其是在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私法领域范畴的研究不够。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深刻认识对我国的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过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墓地在客观上独立于人体之外,由墓主的近亲属(丧主)支配,在一般观念上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但与普通的物又具有特别之处,即埋葬逝去亲属的场所。因此又具有人格利益。...
德国传统日耳曼法认为,一切以占有为基础的权利,皆可视其需要成为物权。因此日耳曼法上的物权数量并无制。19世纪潘德克顿法学发生转向,要求对物权的数量进行封闭式列举,此为“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首创于德国,但并未明文规定。这并不影响德国学界和司法界对该原则的适用。与之类似的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均未明文对物权法定予以规定。与之相反的如日本。《日本民法典》另辟蹊径,于物权编通则章将物权法定明文化:“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并置于该编首条,以彰示统领全编之纲领地位。日本的做法受到《中华民国民法典》从条文位置到具体表述的全盘移植。3在此之后,如奥地利、荷兰、葡萄牙、韩国皆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第五条均规定了物权法定这一物权基本原则,其根本上也沿袭该思路。...
在乡村公墓选址规划时可以选择乡村中的荒山脊地进行建设,绛县林业部门一直在做退耕还林的工作,但是退耕还林与村民间没有过多直接的效益关系,将公墓与生态林结合能够促进民间的自主建设和保护。...
公墓经过长期以来的发展其功能呈现出复合性,乡村公墓也在向着集中化、生态化、园林化的趋势发展,目前绛县乡村公墓功能还较为单一,在进行乡村公墓景观规划设计时可根据现实情况对公墓功能进行叠加重组,赋予其更多的功能意义。...
本文提倡的乡村公墓规划设计方向为构建生态园林化的乡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是乡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每个乡村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及民风民俗,但发展的趋势在全国各地区都是基本一致的。虽然发展的速度有快有慢,但最终都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一一生态公墓。在遵循这一前提之下,针对上章节对绛县乡村墓地现状的分析,乡村生态公墓景观规划设计可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
1944年3月24日,335名意大利人在罗马城外的阿德阿提涅(Ardeatine采石场被德国人屠杀,为纪念这些受害者,阿德阿提涅纪念墓园(FosseArdeatine)被宣布为纪念墓园和国家纪念碑,自1919年3月向游客开放,政府对其纪念碑设计展开一次全国性的竞赛,建筑师内洛·阿普里莱(Nello Aprile),奇诺·卡尔卡普里纳(Cino Caloaprina、阿尔多·卡德利(Aldo Cardelli、马里奥·菲奥伦蒂诺(Mario Fiorentino)和朱塞佩·佩鲁吉尼(Giuseppe Perugini赢得了这场竞赛,这可以被认为是意大利的第一个现代纪念碑。奥尔多·阿莫尼诺(Aldo柳monino)指出,该项目“从情感和精神两个方面,以叙事的方式来设计墓园路线”,墓园中只存在少量和基本的几何元素以及完全没有图形化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