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风俗习惯对于农村社会的治理十分重要,在自治性与封闭性较强的乡村能够起到“不成文”法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村庄密布,各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多有不同,但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丧葬习惯却有不少共通之处,比如逝世的夫妻或家人应当同葬、可以交换或转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埋葬逝者、尊重下葬事实不可随意迁坟等。...
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过错是行为人的个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在其内心中本应当注意而不注意,以至于带来伦理上乃至道德上的非难性。一个理性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时候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后果和风险,并且能够采取行动予以避免而未能采取时,才需探究其责任承担问题,这符合民法中过错责任的本质要求。...
“人格物”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或财产,是一种同时包含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复杂现象,并体现着一般物所不具备的伦理与道德要素。人格物在传统民法“人一物”二分的理论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其既属于“物”的一类,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对违建坟墓而言,其“物”之属性,上文已作阐述,而作为逝者安息之地,其自身存在的人格情感因素也为多数人所同意,但这在民法中并非理所当然。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考虑何为人格利益,学界目前对人格利益界定不一,如杨立新教授将人格利益概括为“人的伦理价值具体化”,具体包括人的整体伦理价值与具体权利要素,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
清明节前夕,民政部在连续多年实现平安清明的良好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举措,强化安全祭扫责任意识,提供各项服务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对全国180个群众祭扫观测点数据统计,今年清明节三天小长假期间,祭扫观测点共接待祭扫群众977.7万人次,疏导车辆161.8万辆,共有10.7万人次参与服务保障工作。全国殡葬服务机构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中,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四种类型;其他特别法上规定的包括了《土地管理法》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法》中的采矿权、《渔业法》中的养殖权等一系用益物权,墓地使用权虽已被绝大多数学者认定为具有物权属性的以及用益的权能,但至今未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农村,作为墓地使用权客体的不动产为农村土地,此时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却依然不足以成为认定该权利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充分条件。原因在于,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给我国不动产进行统一立法前,需要判断该权利是否具有登记能力,即须先明确我国现行法规定中是否确定了该不动产上的权利为物权。故不存在给农村墓地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虽然,墓地使用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仍未有明确的规定,仅为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习惯称呼。在性质上具有物权属性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其特殊性,类似于不动产,但又没有明确的相关登记制度,仅在某些地方规章中存在登记的要求,但大多数农村地区没有登记的习惯,亦无完备的制度,更多的则是靠当地的习惯来进行墓地的买卖。...
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的地上权制度。韩国法院判例认为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置坟墓者,对该坟墓基地取得类似于地上权的一种物权,此即为坟墓基地权。霉韩国权威民法学者根据判例对“坟墓基地权”下的定义,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置特殊的公作物即坟墓(埋葬遗体或者遗物的地加的人,为了所有该坟墓,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类似于地上权的一种物权。每地上权滥筋于罗马法,其旨在创设“地上物属于土地”原则的例外,使得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的地上权人,可以令建筑物与地上权结合,而将建筑物独立于土地之外,进而可以保有建筑物的所有权。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在保护权利人权益方面,较之债权性墓地使用权,无疑具有相当的优越性。...
在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上,以构筑建筑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可以利用租赁或借用方式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系债权。若墓地使用权系以租赁或借用关系设定,该墓地使用权属于债权,存在诸多弊端。...
自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与殡葬事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殡葬事务进行调整。期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失效;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于2012年修订,修订的条款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目前,国家层面调整殡葬事务的规范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为2013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其属于行政法规,其他的有属于部门规章的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虽然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经营性墓地的规定非常笼统,但却为经营性墓地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营性墓地在1990年代进入发展期,1992年8月,民政部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将经营性墓地界定为第三产业,决定其具有营利色彩,并将丧主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且墓穴管理费缴纳周期一次最长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