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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墓地权利属性的法律规范梳理

来源:2025-11-16 08:18:03

    自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与殡葬事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殡葬事务进行调整。期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失效;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于2012年修订,修订的条款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目前,国家层面调整殡葬事务的规范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为2013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其属于行政法规,其他的有属于部门规章的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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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墓地实际上有两类四种:一是私人墓地,包括宗族墓地和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二是公共墓地,俗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宗族墓地可分为两类:一是1956年国家完成土地改革将土地农民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进而将部分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制之前,己经存在的宗族墓地,可称为传统的宗族墓地;二是土地公有制后至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前,建立的宗族墓地。。,学者对第二种宗族墓地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异议,对第一种传统的宗族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对象并不包括宗族坟山;农村合作社建立后,特别是进入高级合作社后,农民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收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宗族坟山和墓地并不是生产资料,因此并未被公有化,对于传统宗族墓地其所有人可以是宗族集体所有。

    笔者认为,宗族墓地土地所有权的核心问题是对宗族墓地的保护程度问题,如传统宗族墓地的土地所有权为宗族集体所有,其对宗族墓地的民法保护程度显然优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墓地。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宜将传统宗族墓地的土地解释为宗族集体所有,其应属于公有制中的集体所有。宗族墓地所埋葬的先人后代对该墓地享有墓地使用权。宗族墓地的土地往往被承包或者出租给宗族后代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宗族后代可能基于传统礼教、风水以及宗教等原因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实际上是墓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租赁权之间的纠纷。

    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目前农村均普遍存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和1998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国家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这意味着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私人墓地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这些规定显示了国家强制在农村推行丧葬改革制度。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对墓地使用权或相关土地使用权进行定义,更没有对其性质有所界定,只是在操作层面确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明确丧主如使用经营性公墓所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同时,国务院将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确定权下放给省一级人民政府,并要求严格限制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移目前,己有陵园开始对超过20年的墓地续收管理费,引发社会的关注。

    2011年4月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妙据此,官方认为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人与经营者之间属于租赁关系,可推论经营性公墓的墓地使用权属于债权。

    公益性公墓有其特殊性:其一,墓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二,只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墓穴用地;其三,可适当收取管理费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组织无偿地提供墓穴用地给本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成员与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更类似于借用墓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该墓地使用权属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