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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经营性墓地的规定非常笼统,但却为经营性墓地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营性墓地在1990年代进入发展期,1992年8月,民政部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将经营性墓地界定为第三产业,决定其具有营利色彩,并将丧主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且墓穴管理费缴纳周期一次最长不超过20年。

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将规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存续期限的权力下放到省级政府。1997年12月发布《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当事人需凭死亡者证明购买经营性墓地并取得墓地使用权,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墓地经营单位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紧接着,民政部又在1998年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规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此后,民政部连续以下发“通知”等方式强调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为20年,并严格禁止经营性墓地预售、炒买炒卖和私自转让、买卖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丧主是租赁墓地,而非购买墓地,但从民政部接连下发的“通知”中可以得知,丧主并非租赁墓地,而是购买墓地。直到2011清明节前,民政部回应“墓地20年期限”的问题,称墓地只有租赁关系没有产权关系,一时引起全国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