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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对于农村社会的治理十分重要,在自治性与封闭性较强的乡村能够起到“不成文”法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村庄密布,各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多有不同,但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丧葬习惯却有不少共通之处,比如逝世的夫妻或家人应当同葬、可以交换或转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埋葬逝者、尊重下葬事实不可随意迁坟等。

虽然部分习惯所允许的行为可能与国家法规冲突,但不得不承认习惯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往往比法律更加根深蒂固,二者发生冲突时习惯也常常占据上风。《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说明立法者已意识到民事习惯之于民法规则的重要地位。在立法者的心中,“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可见,对于长期存在于某地区并为一般人所确信和遵守的民间殡葬习惯而言,其作为民法规则被援引使用并非于法无据。我国当前的民事规范体系中,缺少专门针对农村坟墓保护的法律规则,部分裁判者若只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范来判断坟墓之上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并不利于对正当民事权益的保护。相反,充分挖掘有关殡葬行为的民事习惯,并在司法审判中援引民事习惯保护农村违建坟墓的民事权益,是在当前民事法律规定不足情况下对私法权益进行救济的有力途径。“习惯的地域性范围并没有固定标准,地域可能是一个乡、甚至一个县,或者一个地区。正确适用《民法总则》第10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处理基层纠纷。”对殡葬习惯的认定不必过分拘泥于其地域影响范围的大小,而应当立足于基层矛盾与纠纷的解决,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