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我国幅员辽阔,在不同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以及民族宗教的影响下,产生了多种多样各具地方民族特色的安葬形式及殡葬文化。以下是我国常见的传统丧葬形式:...
1、共生性 这里的共生性主要指墓园和城市的关系。现代墓园作为一个生死对话,承载记忆的场所,除了埋葬纪念功能以外,还需要和城市和谐发展,成为城市组成的一部分,不能像以前一样,把墓园隔离于城市以外。这样的共生关系不仅影响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环境的品质,也对墓园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根据前文阐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取决于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用地类型,且经营性墓地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用地类型与“其他用地”最为合适,而其他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应当在这50年范围之内。这里论及的使用期限仅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墓地,划拨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由永久的,具体使用是严格依据相关划拨政策规定的。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在50年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约定期限也不得超过经营者从国家取得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年限。《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20年缴费周期与墓地买卖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是有实质区别的,该期限性质上并不是规定所说的使用期限,而应将其归为服务性合同的期限。...
交付、登记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这是由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墓地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原则上是不动产,以墓地为载体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所当然的使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构建公示登记制度一方面能为墓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够给地下逝者带来更多的宁静而不受打搅。...
笔者在前文通过阐述得出了在性质上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面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权能和特点,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权能,这是由墓地特殊用途及功能决定的。...
一直以来韩国传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渊源极深,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孔孟儒家文化对韩国传统文化习俗产生深远影响,在殡葬文化及社会情感上两者殊途同归,都表现出对死者最大的尊敬,对殡葬事宜极其重视。韩国在司法实践上认可坟墓基地权的历史可以从其被口本殖民统治的时期算起。在表述上韩国是用坟墓基地权,定义上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坟墓使用权,与物权法上的地上权类似。...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购墓者既然有设置墓地附属设施的权利,那么就应有对上述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权利。传统殡葬习惯、心理上,认为与墓地有关的墓碑等都与死者的“人格”相关联,而墓地及其他附属建筑设施的完整性也会影响在世亲友的情感,墓地使用权人应享有对墓地设施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权利,以更好实现其合法权益。...
立法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重要问题甚至立法缺失,至于墓地20年期限的性质也不能形成科学统一的说法,但是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肯定民政部主张经营性墓地属于租赁性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提及的20年期限其实是收费管理事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期限。墓地使用周期取决于所处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用地类型,因用地类型直接关系土地用地期限,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所在土地的用地期限具有从属性。也即一旦土地用地期限届满,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由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明确甚至是冲突,给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扰,在社会各界也颇受异议。...
一是多为公法领域调整,效力层级较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其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给予较高的法律效力。然而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公法性质,都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拥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的民政部颁布。这些主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呈现强烈的行政色彩,且目的更多是维护市场秩序,即使有所涉及调整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法律关系、期限等都是无心之举。而且多数表现为民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出于便于管理的目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数量极大,但大多数仅仅涉及经营性墓地经营、使用情况的批复、检查,以及涉及墓地收费标准及费用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