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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制度

来源:2025-12-16 08:34:38

    交付、登记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这是由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墓地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原则上是不动产,以墓地为载体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所当然的使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构建公示登记制度一方面能为墓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够给地下逝者带来更多的宁静而不受打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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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墓地权利人与墓地经营者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集中表现为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之后形成的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办理完整的物权公示程序,才可以最大程序保障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益和全能,以及法律效力。否则甚至不会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便原来的合同依然有效,但合同目的并不能实现。然而登记公示是合同之债转化为物权必经的程序,经过登记公示程序才可以以物权法的救济途径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关于登记的效力学界存在两种观点,登记对抗主义的观点占据主流地位,主张办理登记手续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虽然98年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到登记制度,但这只是为规范墓地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杜绝炒买炒卖,要求其进行销售登记并向经营性墓地权利人提供规范的使用凭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制度,实践中以权利人持有的墓位使用凭证或对墓地的实际占有状态并结合墓碑上的信息推定物权归属。即使这样并不能全面完整的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但基于目前并没有建立一套对应的登记公示制度的现状,上文所列方案也是不错的选择,是最符合当前现状的墓地使用权归属证明方法。所以公示登记将来肯定要融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之中,这是有存在基础和依据的。目前肯定已经现实占有墓地的死者近亲属享有的墓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为了保护当下的墓地使用权利,是过渡时期的临时保护,但今后必须通过登记公示更加正规化去确认物权性质及权利归属。

    同时笔者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参与登记、公示获得的权属文件应该由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由其制作、发放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墓地使用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在这些文件中记录权利主体、占地大小、期限等重要信息。此外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获得相应的编号,这样才算完整的公示程序。权利人获得权属证书是其主张权利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凭证,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