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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重要问题甚至立法缺失,至于墓地20年期限的性质也不能形成科学统一的说法,但是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肯定民政部主张经营性墓地属于租赁性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提及的20年期限其实是收费管理事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期限。墓地使用周期取决于所处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用地类型,因用地类型直接关系土地用地期限,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所在土地的用地期限具有从属性。也即一旦土地用地期限届满,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由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明确甚至是冲突,给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扰,在社会各界也颇受异议。

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第一次谈论了墓地使用期限的问题,并确定20年的使用周期,同时指出这其实是缴费的周期,并不能等同于墓地的使用期限,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墓地的使用年限授权给省级人民政府,实践中各地视自身不同的情况纷纷做出不同的立法,这些立法不可避免的与实际做法有极大的差别。山东省与苏州就产生了相反的规定,山东省明确赋予20年届满之后可以续期的权利,而苏州则是直接规定期满不得续期,即20年是一个不变期间。其实20年使用周期仅仅起到指导作用,很多省份及地区都没有严格遵循二十年的规定,上海市和云南便是鲜明的例子,上海市在2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50年,与一般商品房期限一致,而云南确定了50年的使用周期。最具有民商事特点的是广东省的规定,广东省将期限的设定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一个期限。
可以发现民政部规定的20年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这与传统伦理重情,尤其三代血亲之间的亲情的社会心理是相悖的,因此20年期限很难满足三代血亲的需求,情理上看很不近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