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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文阐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取决于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用地类型,且经营性墓地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用地类型与“其他用地”最为合适,而其他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应当在这50年范围之内。这里论及的使用期限仅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墓地,划拨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由永久的,具体使用是严格依据相关划拨政策规定的。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在50年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约定期限也不得超过经营者从国家取得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年限。《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20年缴费周期与墓地买卖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是有实质区别的,该期限性质上并不是规定所说的使用期限,而应将其归为服务性合同的期限。

需要提到的是,在当前城镇墓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部分地方的民政部门及相关学者不遗余力的寻找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最佳期限,为能确定大众最大程度能接受的期限,甚至形成反复利用的模式,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避免未来出现“死无可葬”的局面,也是未来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及管理的发展方向。譬如上海市由于用地紧张的形势加剧,不得不重新考虑之前70年墓地使用期限的规定,甚至已经有立法者提出拟将70年改为20年、另增加10年的墓葬周转期的立法建议,为了促进墓地在上海市循环利用改革的进度,有关部门专门就这事广泛征集上海大众百姓的看法,民众反感呼声非常大。首都对以往墓地的生态改革早已开始,为的就是保障墓地能够被反复利用,提高利用率。因墓地背后牵涉各种社会关系,如果一味追求墓地的利用率,无视传统伦理以及大众对已故亲友墓地的感情,那么“河南周口平坟”事件可能会继续发生。现阶段可在墓地资源急剧紧张、民众比较容易接受生态殡葬的部分地区试点,以期找到民众能满意又符合长远发展的期限,恰当处理墓地使用权和大众传统心理之间的平衡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然后以点带面构建符合我们实际情况的墓地循环利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