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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目前多集中在城市的研究范畴范围内,这是因为“天价墓地”对墓地的有关问题提供了背景材料,而且我国历来重视城市的发展,对农村的相关问题研究甚少。这导致对农村的墓地研究,尤其是在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私法领域范畴的研究不够。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深刻认识对我国的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我国著名法学家郑玉波曾言:“读书千卷,法典万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话,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己。”但是就当前农村的墓地使用权而言,由于我国将墓地(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其基础是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制下不同的土地构成。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在实践中就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的分类不再依靠二元制的土地制度最为分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