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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过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墓地在客观上独立于人体之外,由墓主的近亲属(丧主)支配,在一般观念上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符合民法“物”的概念,但与普通的物又具有特别之处,即埋葬逝去亲属的场所。因此又具有人格利益。...
此外,死后成鬼者中,单身未婚女性无子嗣者成鬼,很有代表性。在《查诗拉书》中的一个名为格枝尼拍的女子,因为生前一直未能结婚生词,以至于死后就称为了“鬼”,书中‘驱妖秽篇’记载:格枝尼拍啊,生活阳间时,没有嫁给未能生儿女,死后变成妖,拦着送魂路,我来把妖斩。”因为未婚,所以无因此死后为鬼却无人供奉,因此游离于祖界之外,没有归属,所以成妖,为人子祸人间。...
亡魂易为鬼。但“恶鬼”是有原因的,并非所有的亡魂都会成为“恶鬼”。新近死亡者的亡魂,最为危险,容易为鬼。其次,亡灵未能接受供养顺利前往祖界,极易为“鬼”。鬼神观对于生者也有诸多类似教化的作用,要求生者在世期间自省其身。因为生前死者行为的善恶好坏与否,也是成“鬼”的诱因。若生前有不道德行为,例如“死者生前有奸幼、乱伦等污秽行为,因灵魂不洁,多变为恶鬼”因此,在生活中,人们多告诫为人之道,要多行善,取得好名声。...
人死曰鬼,在彝族依然如此。鬼往往与丑恶、不幸、意外、疾病相联系。彝族将人死后灵魂分为“鬼神”二道,善者为神,恶者为鬼。同时神有时也可以变为鬼,作恶作祟。总之,课罗生活中,鬼之多,信鬼之甚,惧鬼之烈,是不可想象的。的确,在2012开始的田野调查中,彝族人论及鬼,凡是涉及到疾病、不顺利、或者异象时候,往往就首先会认为是因为有鬼附身。...
在史前社会里,人类本无丧葬意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创造了思维,社会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变,方出现安葬死者的行为。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通常认为,灵魂观念的产生对于丧葬行为的推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与动物均不免一死,但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只有人死后才会有墓地。斗斗死者是昨日的生者,生者是明日的死者。死是生命的归宿,“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坟墓、墓地系死者的遗体、遗骸和骨灰的物质载体,承载了厚重的人性伦理、丧葬文化、风水习俗、民族礼仪和国家礼制,更像是一座桥梁,一端连着生者的情感寄托,一端连着死者的人格象征,将祖先与后人、人类与个人紧紧相连。历朝历代,上至君王下至百姓,均非常重视入土为安的礼制要求及对墓地的保护。时过境迁,殡葬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改土葬为火葬,直接改变的是国人的丧葬习俗,间接改变了墓地的大小和规模,减缓了活人与死人争地的矛盾,但墓地仍未消失,还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代文明不仅要求人在世时享有满足基本生存条件的居住环境,死后还要有栖息之所。...
基于财产的视域,对墓地民法保护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墓地上的法律关系。墓地所有权人与坟墓所有权人经常一致,为同一法律主体,但墓地和坟墓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其所有权人可以不一致。在墓地所有权人与坟墓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逻辑上,坟墓所有权人对墓地应享有墓地使用权,该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可以是物权性的,也可是债权性的。在我国内地,土地的所有权或为国家所有或为集体所有。是故,从狭义上说,对于墓地的民法保护系指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在广义上,应涵盖墓地及其上的坟墓,可称之为墓葬。鉴于坟墓和墓地两者的密切关系,本文从广义上研究墓地的民法保护。...
所谓葬具,就是在整个丧葬过程中除去礼仪程序等人为行动之外用于随死者而去的物质保障。所有葬具的设计往往有四大功用:一、生财祈福;二、镇邪避灾;三、赎罪驱决;四、贿赂鬼神...
换过寿衣,老人咽气以后,如果老人是男性那么就可以入大硷了,但如果死者是女性则一定要等其娘家人到场才可以入大硷。所谓“入大硷”就是将尸体移到棺木当中,“小硷于户内,大硷于昨”,郑玄注:“主人奉尸硷于棺,踊如初,乃盖。”在入大硷的时候一定要确定老人己经彻底咽气,因此往往死三日后举行大硷。...
“入硷”又有“入大硷”和“入小硷”之分,其中,“入小硷”就是要在老人临死之前进行简单的梳洗打扮、沐浴净身换上“送老衣”。“入大硷”则是将亡者的尸体放入棺木当中。入小硷要尽早,一般是在断气之前就进行。因为过几个小时,由于肌肉僵硬,会出现称为尸僵的四肢僵硬现象,影响穿寿衣。也就是说要在老人咽气之前为老人沐浴梳妆,换上寿衣,在老人咽气后安放在棺木当中。“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妇人复不以檐,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