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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愿意接受火葬的群众来说,他们的利益诉求即能够有安葬的场所(农村公益性公墓),并且具备规范的管理体系。这部分群众并不排斥火葬,如果火葬是一种必须执行的政策,他们会选择接受,但实行火葬的前提要有安葬和祭祀的地点,对农村地区来说即农村公益性公墓。此外,这部分群众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政府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补贴政策。结合目前南华县殡葬惠民补贴政策,“对遗体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等生态安葬但不能享受国家丧葬补助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具3000元,属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为每具4000元”,补助的金额与火化花费的成本比较,火化后进公墓安葬的费用往往会比土葬花费的成本低,因此这部分群众并不排斥火葬。对于这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可以概括为:可以接受火葬后进入公墓安葬的政策,但是前提需要有公墓能够安葬且墓穴能够满足安葬需求,同时公墓有专人规范管理,可以进行后续节日祭祀等活动。...
对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愿意接受火葬的这部分群众来说,他们较为重视精神利益的实现。一是受“灵魂不灭”“入土为安”的观念影响较深,他们认为土葬是最好的保留全身的葬式,同时,安葬仪式和祭祀礼仪在丧葬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些仪式均建立在土葬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土葬,才能使安葬仪式圆满完成,最终让逝者的灵魂得以安息。二是尤为重视“死孝”的观念。这部分群众对于父母后事的处理极为看重,认为只有通过土葬才是一场隆重圆满的丧事,进而能体现出自己的孝道,而且“隆丧厚葬”的行为往往还会得到亲朋好友的称赞,得到心理安慰的同时进一步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对于这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受传统丧葬思想影响,对“土葬”的执念较深,不愿意接受土葬之外的安葬形式,尤其是难以接受火葬这种无法“保留全身”的丧葬形式。...
殡葬行为承担的是生命责任。死亡的过渡性决定了殡葬行为存在于生与死、个体与群体、存在与消逝之间的分界线上,殡葬行为不断生成连续性,而殡葬的意义就展现在生命擅变流转中的长存永续,个体生命与集体的整合、存续相互缠绕之中。人类进化的基本规律在于通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智识的力量超越本能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对他人的关注优于对自身的关注。父母子女的生命在殡葬行为中交织,死者的生命通过殡葬行为得到意义上的延续,生者失去爱人的悲伤得到抚慰。履行殡葬义务的内容当中体现出维护生命价值这一共同善的印记,包括对生命的肯定,对生命周期仪式的维护,不仅在公民的普遍观念中殡葬是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次肯定了殡葬行为属于公序良俗。对生命的重视,是人承担所有责任的基础。如果一个人都不看重生命责任,他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生命的价值应在殡葬法律制度共同善中得到重申与重视。...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辅助性,以公民需求为主导,秉持“有求必应、无事勿扰”理念,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自主权,确保殡葬服务既能满足公民需求,又不过度干预个人和家庭的自主选择。从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主动性的国家干预,虽然是为了公共服务之名,但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问题,并不能得到充分的正当性的支持。为了防止国家基于公共服务的理由而扩张行政职权,国家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应当是辅助性的。只有当个人之力无法照顾自己时,国家公权力才可以介入,也就是说国家扮演的是“国家补充功能”。...
国家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父爱主义风险指国家在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中,以父爱主义名义强制干预公民行为,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风险。父爱式“生存照顾”与法律家长主义的主张相联系,其关键性的命题主要有如下三个:...
人为何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我的真实实现?这是因为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支持者来说,人是有限理性的。在法律家长主义的视角下,人并非如传统经济学模型一样是具有“无限理性”的,也并非如民法中所设想的那样是“利己的、理性的、运动着的”、“自由而平等”的人,法律家长主义者眼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们表现出来的,可以说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每一种有限都代表大多数人与标准经济模型不相一致的重要方面。”...
国家负有“生存照顾”责任,是公权力介入个人危机的理由,国家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因。国家对殡葬行为承担生存照顾责任,是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全新问题而生成的,它内部既有给付行政的内容,又有服务行政的内容,行政机关旨在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利益来实现行政任务的一种行政,用“父爱式”的思想为殡葬行政干预提供理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理论的进步,殡葬管理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和新公共服务(New Public Service,NPS是当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效率、市场化和结果导向,主张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公共价值和服务导向,主张通过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确保殡葬管理既符合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护个体利益,但在殡葬行政管理中处理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能适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较为合适的。...
古代葬礼在上午结束,亲人的骨肉就此归于土,这叫“送形而往”;孝子随即回到家里,因担心亲人的精气无所归往,仿徨于天空,故于日中举行虞祭,这叫“迎精而返”。虞,意味着安抚。虞祭即是安抚亡者的祭祀,在四天内要举行三次虞祭,被称为“三虞”。从这之后,对亡者的祭祀被称为“吉祭”,而之前的祭祀则属于“凶祭”。祭祀有着确定的日期,被称为“忌日”。孝子们终身都会怀念亲人,不忘记对他们的思念。此外,在古代,还有四时祭祀,即在季节交替之际举行的祭祀。...
殡葬的时间和空间在殡葬行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征意义,而在实践中殡葬时间与殡葬空间是一种现实利益。殡葬时空是十分特殊的时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范畴内,丧礼、坟墓仪式与祭祀仪式都划分入了殡葬管理法律制度领域内。按照人们处理死亡的行为将殡葬整体仪式结构可以分为殡、葬、祭三个阶段。三者不仅是可以代表殡葬行为的不同内容,也可以代表殡葬行为进行的不同时间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