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殡葬行为承担的是生命责任。死亡的过渡性决定了殡葬行为存在于生与死、个体与群体、存在与消逝之间的分界线上,殡葬行为不断生成连续性,而殡葬的意义就展现在生命擅变流转中的长存永续,个体生命与集体的整合、存续相互缠绕之中。人类进化的基本规律在于通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智识的力量超越本能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对他人的关注优于对自身的关注。父母子女的生命在殡葬行为中交织,死者的生命通过殡葬行为得到意义上的延续,生者失去爱人的悲伤得到抚慰。履行殡葬义务的内容当中体现出维护生命价值这一共同善的印记,包括对生命的肯定,对生命周期仪式的维护,不仅在公民的普遍观念中殡葬是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次肯定了殡葬行为属于公序良俗。对生命的重视,是人承担所有责任的基础。如果一个人都不看重生命责任,他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生命的价值应在殡葬法律制度共同善中得到重申与重视。

殡葬行为还有利于社会秩序与共同体的重建。对于社会构建来说,死亡是世界、身体、认同这一共享意义体系中的“边境情景(marginal situations )”·边境情景将人类推至自身生存的边界,面对死亡的这一边境情景,彻底损害了日常生活的“认知性与规范性运作程序”,让个体遭受到人身无意义感的恐惧。死亡固然是一种必然,但这种边境场景让人意识到自身生命的未完成性,也同时意味着,死亡成为了人所面临的一项生存性难题。这种变动,对“真正真实”的疑惑,会影响人的行为以及“合理观念、实践观念、仁爱观念及道德观念”。
如今,我们己经拥有手段,对自己身体实施前所未有的控制,但死亡依然是“人类存在最大的外在因素”,是个体丧失对其具身自我控制的“零点”。这种自我控制的丧失带来了个体的本体性安全感的丧失。本体性安全感指的是一个人对“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包括自我和社会认同的基本生存特征,都感到自信和信任,相信所见即所得”,但死亡会吞噬人的这种安全感,让人类焦虑自身以及周遭世界是否有意义,是否是现实。“死亡的前景是个体面临的最具威胁的因素,因为死亡之不可避免能够摧毁我们认为实实在在、具有价值的一切”。
通过殡葬仪式的一系列安排,我们将对死亡的确认和对死亡的恐惧推到意识的边缘,这使得人们能够在“终有一死”的巨大阴影下以乐观的态度生活,而这种安全感的重构能够使得个体重新审视人生,引导人们选择有意义的人生。它帮助人的感情得到平衡、渡过生命的紧要关头,巩固与修补社会与集体,成为社会中不可缺少济渡生命的舟船与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