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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理论的进步,殡葬管理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和新公共服务(New Public Service,NPS是当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效率、市场化和结果导向,主张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公共价值和服务导向,主张通过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确保殡葬管理既符合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护个体利益,但在殡葬行政管理中处理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能适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较为合适的。

以我国殡葬行为规则发展历程来看,殡葬义务原本由家庭、宗族来承担,但这种“服务”的享有者只能是特定身份的人,一般限定为家族的成员,当社会发生变革、战争或者革命的发生,家庭无法再承担殡葬义务时,由义庄等社会慈善组织提供服务,1949年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殡葬事务逐渐展现出将个人生存责任交给政治权力拥有者,即“个人负责进而转为集体负责,最后转入政治责任之中。”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目前殡葬行政法律制度的要求,都使得个人都无法凭借自身力量完成殡葬事务。
国家的责任是提供殡葬公共服务。殡葬公共服务是指与每个公民基本需求相关的最基础殡葬服务,包括遗体处理、遗体安葬、仪式纪念等。每个人都有生老病死的过程,殡葬公共服务是对人生最后阶段的尊重和告别。政府提供此类服务,体现了对个体尊严的重视和维护,这是政府展现人文关怀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首先,殡葬公共服务不仅关乎个体和家庭,也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良好的服务可以帮助家属和社会成员适当表达哀悼,进行情感宣泄,减少悲痛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殡葬公共服务涉及遗体的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政府提供标准化、卫生化的仪式服务,可以有效预防疾病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第三,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殡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流程,政府能确保所有民众在逝世后都能得到平等和适当的处理,避免因社会阶层、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的不平等现象。第四,殡葬公共服务往往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元素,政府在提供这些服务的同时,也在传承和弘扬本国的历史和文化,这对于维护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五,为了避免丧葬服务成为家庭经济负担,政府应当承担起提供基本丧葬服务的责任,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在逝世后都能得到基本的尊重,而不被高昂的费用所阻碍。最后,提供殡葬公共服务能够应对人口老龄化。随着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逝者仪式服务的需求会不断增长。政府还需提前规划和布局,保障逝者仪式服务能够满足未来的社会需求。
殡葬公共服务需求难以通过自由市场实现。第一,殡葬领域是自然垄断领域,自由市场需要的信息对称与充分竞争的环境在殡葬领域内都难以保证。在这种需要国家提供生存照顾的领域内,契约自由名存实亡。殡葬服务领域特有的消费特征导致了显著的信息不平衡。由于个人在其一生中接触此类服务的机会较少,缺乏通过重复消费以获得更全面了解的条件。此外,在丧失亲人的悲痛情境下,家属通常难以投入必要的注意力来深入了解殡葬服务的价格及性质。同时,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死亡和殡葬话题通常被视为禁忌,这进一步限制了有关殡葬服务的信息传播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向社会成员提供的殡仪、安葬及与之相关的殡葬产品供给等殡葬服务应具有福利色彩,其制度需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福利范畴加以构建,充分发挥社会化机制在殡葬服务递送中的作用。”
第二,市场化殡葬服务,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国家作为优势者享有理性优势、资源优势和道德优势,国家引入市场介入殡葬事务会面临天然的道德难题。市场是需要营利的,只有发生殡葬事务,市场才能够赚钱,但殡葬事务发生意味着有人死去。换句话说,政府做死人生意会造成巨大的道德危机,不仅如此“公行政任务以私法方式来达成会立即遭遇到一个危险:经济的原则(营利目的)会优先于行政任务之考虑。”
第三,殡葬领域内个体行为逻辑与市场追求营利逻辑不符。殡葬首要目标不是关注金钱,以金钱来说服行为人服从殡葬规制难以奏效。对于个体来说,现在花费的金钱是应当花的,按照殡葬习惯妥善处理好逝者的遗体,给逝者一个体面的葬礼和最后安息之处,是长远的,真正为逝者与生者考虑的。
总的来说,效率、市场化的考量在殡葬行政管理中处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时可能面临不符合殡葬行为规律、无法彰显公正的矛盾,过于强调效率的新公共行政理论在应用时会面临公共服务的属性无法突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