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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行为的主体是有限理性的

来源:2026-03-06 07:40:27

    人为何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我的真实实现?这是因为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支持者来说,人是有限理性的。在法律家长主义的视角下,人并非如传统经济学模型一样是具有“无限理性”的,也并非如民法中所设想的那样是“利己的、理性的、运动着的”、“自由而平等”的人,法律家长主义者眼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们表现出来的,可以说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每一种有限都代表大多数人与标准经济模型不相一致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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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家长主义对人的有限理性首先从特定人群开始设定。该理论正当化论证的核心历史上来自对特定人群能力的怀疑,这些特定的群体在案例中主要包括“白痴、未成年人或己婚妇女”,这些个体最终需要政府的保护,因为这是社会对他们所需的作出的恰当反应。

    进而,法律家长主义将有限理性从特定的人群推向了人的某些特定的情形,有限理性成了殡葬行政法律中的人的普遍形象。在现代社会,受制于自身的知识和处境,人们经常无法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决定。“即便有健康心智的人们在某些特定的、可预见情形下也可能不会为他们长远的自身利益行事,很多规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

    殡葬时刻是个体的危机时刻,但并不意味着人在处理殡葬事务时是“有限理性”的。换句话说,人在处理殡葬事务时,是否会囿于自身的知识和处境,无法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在许多使用有限理性作为正当性理由干预行为人行为的案例中,例如高利贷、卖身为奴或者电信诈骗等,这些行为共同的特征是陷入困境的人为短期利益,被第三人欺骗,接受收益与成本间存在巨大的差值的行为。对比殡葬事务,我们可以发现,殡葬行为的主体确实是在殡葬事务的处理中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不仅要面对亲人离世的悲伤,还需要处理单靠个人无法完成的一系列殡葬事务,包括处理亲人的遗体等事务,但是否存在第三人的欺骗?以及短期利益或者收益与成本差值巨大的情况?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回答的主体是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殡葬行为人在面对死亡的事务时,处于不理性的状态。

    在山东沂水县的惠民礼葬报告中提到,殡葬改革面临的形势是“丧葬陋习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丧事大操大办愈演愈烈,带有迷信色彩的丧葬礼俗项目越来越多。”具体表现为画龙雕凤的大理石坟墓;名贵的而又尺寸越来越大的棺材木;为坟墓立大碑;三拜九叩的复古礼俗;各式各样的纸扎名目等,这些都造成了“群众沉重的经济压力和思想负担”,另一方面“殡葬服务市场化经营和资本的逐利性,导致墓地、殡葬用品、殡仪服务产品供给不足,价格略高,群众负担沉重。”“很多群众对此强烈期待改变,却又因为社会大环境影响而无力改变”。这些论述都强调了,在殡葬事务处理的过程中,民众的理性似乎是有限的,无法对抗社会大环境的压力,无法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殡葬时刻,在政府眼中民众是有限理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