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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辅助性,以公民需求为主导,秉持“有求必应、无事勿扰”理念,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自主权,确保殡葬服务既能满足公民需求,又不过度干预个人和家庭的自主选择。从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主动性的国家干预,虽然是为了公共服务之名,但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问题,并不能得到充分的正当性的支持。为了防止国家基于公共服务的理由而扩张行政职权,国家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应当是辅助性的。只有当个人之力无法照顾自己时,国家公权力才可以介入,也就是说国家扮演的是“国家补充功能”。

国家的辅助性公共服务,以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当事人的请求为原则。“自愿者不能构成不法”,因当事人的同意或请求表明自愿接受公共机构的支配,公共机构的权力可以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为的自由。这包含两点:第一,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重视个人的同意,“人们的同意乃是解决任何问题的必要条件,个人的知情同意受到格外重视。……强调个人的同意乃是法律的基础之一。”第二,公民的“同意”是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它是自愿地(voluntarily )、知情地(knowingly )、以及明示地(intentionally)做出的。自愿意味着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个人没有受到任何强制或压迫性的干预;知情表示同意者能够全面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而明示则强调同意者必须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无意中做出决定。国家的公共服务的提供须以这种真实同意作为提供的条件。
具体来说,国家在提供殡葬服务时,应当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不强制干预公民的殡葬安排。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殡葬方式和服务,国家应当尊重和保障这一权利。另外,国家应当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避免过度监管和干涉公民的殡葬安排。例如,对于公民自行安排的家庭葬礼,只要不违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的规定,国家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综上,由于国家优势在殡葬事务处理中很难发挥,但殡葬事务处理需要他人提供帮助,包括智力支持、技术支持、体力支持、情感支持。生存照顾理论在为公权力介入提供理由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家长主义的风险,公民权利受到更为隐蔽而又无法反抗的限制,个体自主性难以发挥,在殡葬行政管理改革中应突出公共服务理念但又警惕公共服务理念下的父爱主义风险,强调公民主体性、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辅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