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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该概念的使用源自于新闻媒体对各种墓地利用乱象的报道,但自提出以来,因墓地的特殊性,迅速引起学者们的关注,频频利用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对墓地权利展开研究。但到目前为止,对这一概念,学界仍没有进行统一的权威的界定。有的指出墓地使用权实为墓地土地利用权,两者同源同义;有的认为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使用等形式来实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虽表述不同,但均承认其是基于土地使用而产生的权利类型。...
前文已经论述,墓地使用权涉及的权利主体有二:建造者与墓主。有关墓主取得墓穴相关权利的方式,依照民政部1998年和2009年发布的通知可知,一般情况下墓主要凭借其逝去亲人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取得相关权利,另外,夫妻健在一方的合葬墓,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的墓穴可以通过预售取得。...
现行的墓地相关法规均属于行政法范畴,在土地利用相关权利的规定中却未明确,难以在私法体系中寻觅其位。墓地使用权不由民事法律进行规定的历史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律法中将物分为交易物与非交易物,所谓交易与否是以能否易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的。...
殡葬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事业,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改革实践表明:在殡葬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不会降低公民福社,反而提高了市场竞争态势,提高行业整体水平,造福民众,使得企业效益与消费者利益共同增长。美国的殡葬经营主体具有多样性,个人、合伙和商业机构都可以参与经营,其中以私营企业居多,只要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可以与当事人签订殡葬服务合同。在很多先进的西方国家,政府都不参与殡葬企业的运营。实现殡葬行业的市场化才能解决我国殡葬管理中的一切问题我国立法实际上已经打破了垄断的姿态,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问题的存在导致殡葬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还相对较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灭殡葬行业的垄断现象,打破地域分割市场的局面,建立殡葬服务业充分竞争的大市场,是殡葬改革的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众殡葬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和谐社会大背景下,中国原本并不健全的殡葬服务体系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殡葬改革顺利进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诚如日本汉学家谷川道雄先生所言,“历史分期是从总体上把握历史体系的有效方法”。不仅如此,历史分期亦是法制史研究难以绕开的重要问题。近代以降,中国古代的历史分期问题是长期萦绕中外史学界的难题,该问题历久而弥新,迄今仍聚讼纷纭。...
在史前社会里,人类本无丧葬意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创造了思维,社会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变,方出现安葬死者的行为。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通常认为,灵魂观念的产生对于丧葬行为的推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殡葬改革进行研究,研究重点包括农村殡葬改革出现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下面笔者依据国内相关文献写作角度的不同,将国内关于农村殡葬改革的文献进行分类。...
关于丧葬仪式方面的研究,国外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法国人类学家阿诺尔德·范·根内普将丧葬仪式纳入到“生命仪式”之中,较系统地分析了丧葬仪式在个体生命礼仪中的作用。阿诺尔德·范·根内普认为,个体在一生中要经历一些特定的阶段,如从一个年龄段进入另一个年龄段;从一种社会角色进入另一种社会角色。个体从一个生命阶段向另一生命阶段过渡时,往往会举办特定的仪式以表示完成这一过渡。阿诺尔德·范·根内普将这些仪式通称为“通过仪式(rites of passage)”,并指出所有通过仪式都体现了分离(Separation)、边缘或阈限(margin or limit。r liminality)、融合(aggregation)三阶段的基本模式。...
众所周知,以“入土为安”“留全尸”为特征的土葬方式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殡葬习俗。所谓“入土为安”,即把死者的遗体或遗骨掩埋在泥土里,死者方得其所,家属方觉心安。据说人类的这种土葬习俗约始刊日石器时代中期,并且与人类灵魂观念的萌发有关。即人类懂得把生与死分开,认为人死后会到另外的世界生活,灵与肉可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