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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墓地相关法规均属于行政法范畴,在土地利用相关权利的规定中却未明确,难以在私法体系中寻觅其位。墓地使用权不由民事法律进行规定的历史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律法中将物分为交易物与非交易物,所谓交易与否是以能否易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的。

交易物是指“易产生法律关系的物”,反之则为非交易物。若将非交易物进一步细化,可按照规制其的规范来源的不同划分为“人法物”一一由人间规范进行调整的物,“神法物”一一由神的规范来调整的物一一因本身附着的神圣目的而不能进行交易。细化后的“神法物”有一类称为“神息物”,专指墓地和相关陪葬品。由此,古罗马时代的墓地被认为不能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不由私法进行调整。但是,现代社会已然不承认所谓“神法”存在,往昔的神法物多由人法规定进行了补充,而墓地使用权仍旧鲜有民事法规的规定,私法地位的缺失使得公法之保护效果被严重削弱,以追求社会有序、秩序良好为出发点的行政法实难提供周全的民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