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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日本汉学家谷川道雄先生所言,“历史分期是从总体上把握历史体系的有效方法”。不仅如此,历史分期亦是法制史研究难以绕开的重要问题。近代以降,中国古代的历史分期问题是长期萦绕中外史学界的难题,该问题历久而弥新,迄今仍聚讼纷纭。

当前,我国较流行的历史分期系借用从欧洲史抽象的五种社会形态,以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界,此前的历史序列为原始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并认为封建社会始于周秦,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水岭系春秋战国之交。但史学界仍存在诸多观点,尤其以秦至清时期的命名为争议焦点。如有学者认为中国与西方封建制相对应的应为先秦,秦代的官僚郡县制已非封建制,可称为“家产官僚制”;另有学者认为中国史的中世并不同于西洋史的中世,前者的贵族在帝王的统治下,封建性大为削弱。故而在较准确的划分下,中国的封建制应在周朝。还有学者明确指出,秦朝统一帝国的确立,封建制已转为中央集权制,官僚制业已转为官僚制,秦至清时期可称之为“专制政治社会”。
可见,史学界对于封建制本身的内涵尚有争论,致使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未有定论。相较之下,对于秦至清时期存在的三种制度,即宗法制、地主制和专制帝制,学界似无太多争议。本文虽非史学论文,但考虑到封建一词本义为封邦建国,为避免名实错置、形义脱节,不采受西方中心论影响的社会形态说,而以秦朝统一全国为界,之前的古代称为先秦时期,之后的古代称为宗法地主专制帝制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