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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根据国家政策,临安市民政部门在临安市区建设了第一家公营性公墓一一九仙山公墓,目前第二家经营性公墓已经完成规划和土地征用,即将开工建设。除此之外,其余公墓全部属于公益性公墓。通过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对全市公墓审批管理,临安市已初步确立公墓运营管理机制。...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临安市从上世纪90年代后半页开始与遗体火化改革同步启动了“村村建公墓”工程,通过政策保障和政府强制拆除新修私坟等手段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骨灰进公墓工程。在政府大力主导下,截至目前,临安市共建成不同规模的公墓612处,骨灰寄存室(堂)4处,总规划占地面积2450.93亩,已经建成的公墓占地面积1319.76亩,其中已安葬墓穴7万穴,空置4.2万穴,已经真正实现村村有公墓。...
当前我国农村墓地包括有关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墓地和私人建设的墓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仅对公益性墓地进行操作层面的调整,未涉及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而私人墓地方面国家法律法规仅就禁止建设的区域进行规定,也未涉及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该现状反应到司法层面,使得各级法院在解决农村墓地相关民事纠纷时遭遇权利类型不明,法律依据空缺的问题,从而导致各级法院在涉及农村墓地纠纷的解决上呈现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本章主要对农村墓地保护的制度供给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旨在探寻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有关农村墓地保护的法律问题。...
该说虽然在2008年己经初见端倪,但是在学界并未引起重视,而在2012年周口平坟运动以后,学界中相继提出农村墓地的保护理论,尤其以法学学者为代表,认为应当确定农村墓地所承载的权利属性,为农村墓地的各种纠纷提供保障和解决依据。...
该观点也可以称为“尊重自由说”,即通过对殡葬改革的现实成效的观察,反思殡葬改革的措施;认为行政机关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应当尊重传统和当事人对殡葬方式的选择自由。虽然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土葬的容忍,但是其仍然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并未提及对墓地的保护,因此也可以认为是“修正的行政管理说”。主要代表学者如陈华文认为:建立殡葬改革机制过程中,政府仅得做出主导性意见,而生命具有至高无上性,人们拥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死亡以后处理尸体的个人权利,国家应当尊重这种权利;同时丧葬文化的改革过程需要尊重传统文化,保护农村居民的选择利益。...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相比之下,联邦法律的效力更高一些。另外美国国会、行政机构都可以制定法律法规。美国是个普通法国家,法院具有遵循先前判例的传统,判例因此具有立法的性质,因此殡葬方面的立法,美国未进行单项立法,但在行政立法上有较多的体现,关于殡葬内容法规的制定者主要是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美国的殡葬法规一般由若干个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众多规章共同组成,内容十分丰富。...
现在的农村基本是实行的是火化加土葬的模式,土葬造成了耕地的占用,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遗体火化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污染环境。...
我国农村殡葬仍采取以前延续下来的传统,由逝者亲属及朋友协助来完成。农村服务业尚未完全商业化,农村的殡葬服务范围也很窄,主要包括逝者遗体火化、安葬,以及提供安葬过程中的服务。具体而言,包括逝者遗体火化、殡葬仪式服务、遗体搬运、骨灰存放服务、殡葬用品服务以及其他殡葬服务。...
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
对比国外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从德国、韩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土地权属分类差异等方面不一致,因此在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将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是各国共同之处,从物权角度给予墓地使用权保护,其中就有我国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