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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的概念与权利结构

来源:2024-02-23 08:11:23

    坟墓与墓地是两个不同的词语,在现实生活中常为大众所混淆。坟墓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具体包含了墓地、坟堆、墓碑、坟树以及地下的墓穴、棺梓或骨灰盒等,可以说是由地上、地下和土地三个部分构成。地上的部分为“坟”,或称“坟头”,多为小丘状的土堆或砖石砌垒。我国坟墓的最初形态并无坟头,后为便于标明坟墓位置、保护坟墓免遭风蚀雨淋的破坏,而产生了在墓地之上堆砌坟头的习惯;地下的部分为“墓”,或称“墓穴”,是用于存放逝者遗体、棺梓等物的空间。坟墓概念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会破坏坟墓的完整。墓地是修建坟墓所必须占用的土地,相较于坟墓而言,其范围和外延相对较窄。同时,墓地又是坟墓存在的基础,发挥着载体的作用。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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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权利结构上来看,我国的墓地上蕴含着三重权利,主要以权利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第一重权利是国家对修筑坟墓而享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及城郊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规定中所述的“集体”一词的范畴目前尚无精确解释,但其所代表的利益归根到底仍属国家,因此,可以说这一权利的主体为国家。第二重权利是墓园经营者对土地的使用权,国家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经营者,经营者在这块土地上修建墓园,这一过程可比照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以建造商品房来理解,这一重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墓园经营者。第三重权利是墓地使用者对墓地的使用权,墓园经营者依法享有对整个墓园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主要体现为经济上的使用。而墓地使用者在签订合同、支付对价之后获得墓园中某块特定土地的使用权,用以埋葬逝者,这一重权利的主体是墓地使用者。‘三重权利同时存在、相互牵扯,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其中的第三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