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是死者的最后“住所”,同时也是生者缅怀死者的的重要场所,这体现出墓地所具有的人格利益。在民法领域内,对墓地并没有专门予以规定,但对于一些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的内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如在《精神赔偿责任解释》中,所提到的兜底性“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的术语。就墓地而言,在一些法院判决如后文提到的“肖某与杨某等一般人格权案”中对墓地使用了这一术语,作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裁判依据。但是墓地也体现出生者的人格利益,因为墓地是生者对死者怀念的场所,其本质上是一种精神需求,即所谓的人格利益需要,从这个角度讲,当前对墓地的保护侧重于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而对于墓地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却很少提及。...
目前关于墓地的研究由于积极同国外交流和学习,在物权法中引入新的概念,即空间权、地下空间权,所谓的地下空间权是指地下空间权是权利人以城市地下空间一定范围为客体的不动产权利,一些学者把墓地使用权放到地下空间权的研究范畴中,这对于我国关于墓地使用权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随着《民法典(草案)》审议,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会逐渐深入。(二)国外研究现状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的Irwin法官在1959年Heiligmanv. Chambers案件中的判决意见,其以判例形式确定了墓地役权,其后该判例受到了美国各州的重视,并多次引用。...
公墓内早期的墓碑体积大,使用的石料水泥多,对地表造成的硬化严重,生态恢复难度大;近些年的墓碑,有向小型化发展的趋势,使用的石料也逐渐减少。在调查的公墓中,90%以上的树葬、花坛葬等节地葬的推广不理想,利用率低,大多是低收入人群和无保户选择这些方式。骨灰纪念堂和骨灰墙的使用已经普及,安葬数量大约占公墓的20%-40%。调查还发现,有一部分园区仍然在销售大型豪华碑位,每个碑位占用1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这与多数墓碑仅占地1平方米相比,形成较大反差,不仅浪费土地资源,而且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城市公墓主要是为城市居民服务,建设在城区内和近郊区,一般有上万人安葬,是殡葬行为最为集中的地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公墓原本所在的远郊区渐渐变成近郊区或是城区,如:北京八宝山公墓、南京功德园,城市公墓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公墓墓葬发展不均衡,与人口数关系不紧密。山于各省人口和面积各个相等,单一从墓穴总数来评价公墓墓葬发展状况并不个面,为了更准确的反应各地区公墓墓葬发展状况,借鉴经济学上的人GDI'概念,此处用耳万人占有墓穴数(墓穴发展指数)作为衡量地区公墓墓葬发展一个指标;另外,入墓率是一个地区公墓墓葬的数_量占总死亡人口的比例,如果入墓率高,说明在公墓安葬的人口比例就多,可以作为衡量公墓墓葬发展另一个重要指标。...
“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支持公共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和墓地建设”。应当说,国家己经意识到了墓地所而临的一些基本问题,特别是进一步强调墓地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和社会福利保障功能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墓地上的三重权利体系。第一重即墓地所有权人对墓地所享有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当墓地不再被作为墓地使用之时,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就复归圆满。第二重权利即墓园经营者或管理者对墓地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是无期限的,哪怕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确立为无期限的使用权,以确保墓地的基本功能的实现。第三重权利即通过购买墓地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墓地功能的全而实现。此外就是回应现实中基于私人墓地而产生的大量纠纷,在全而建设公共墓地的同时,确认现存私人墓地相关权利人对于墓地享有的习惯法上的权利。...
我国立法的态度实际上是很模糊的,并非有些人主张的那么清晰。一来在术语上经常使用“出售”等表明物权属性的语词,另一方而,在购买人缴纳的费用里而经常包含了所谓的“墓位价格”,与管理费或护墓费等明确区分。因此难以通过现行法来论证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可以消除这方而的不明确之处。购买“墓地”者在购买之时,实际上通过购买行为获得了相应的墓地使用权,同时与墓地管理者签署了一份服务合同,由护墓方对墓地的基本状况进行维护。购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是一次性缴纳的,在第一个服务周期到期之后,墓地使用权人有义务继续缴纳相应的服务费,但不再需要对墓地使用权付费。除了对土地的利用形态不同之外,购买墓地完全可以和购买房屋类比,没有什么强有力的理由能够论证墓地使用权只能是债权。...
经营性公墓体制从根本上与墓地的功能是背道而驰的。既然所有的法律包括政策也都认定公墓的“公”的属性,那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与之符合。法律应当赋予公墓经营者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一如对于其他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一样。除非法律作出了重新的规划,并等待墓园里而所有坟墓都被迁移或者到期无人再祭拜之后才能够变更墓地的属性。...
作为殡葬文化、园林文化共同载体的墓园建设必要以这些文化元素作为设计符号,既传承了历史又丰富了设计内涵。墓园既是“伦理园”又是“自然园”,它的建设要充分反映出孝道、厚养薄葬、与时俱进的殡葬理念和方式等主题。...
公墓是人们寄托感情的场所和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化服务中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行业。随着历史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公墓已有简单、单一的处理骨灰或遗体功能演变为多功能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