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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殡葬礼俗启于人们对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进行解释时形成的传统鬼魂观念,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安抚鬼魂的特殊仪式而存在的,是远古形成并流传至今的鬼魂敬畏心理的直接体现。随着后来仪式、程序的不断演进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传统殡葬礼俗逐渐从鬼魂敬畏转变为一种孝道责任而被延续下来。埋葬与祭奠逝去亲属,变成一种传统孝道延续的传承纽带。如此一来,便使得墓地在人们心中既是逝者的安居之所,又是传统孝道的物质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属性和伦理道德属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便是空墓地亦是如此。任何有损墓地、空墓地人格利益属性和社会伦理道德属性的行为都是为乡间民俗和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
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都是必须同时存在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便是以权利客体的形态而独立存在。本文所要研究的墓地,很明显其应属民法物的范畴,它具有民法物所应具有的全部特征;第一是具有独立性,即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第二是具有可支配性,即需是能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成为权利客体所支配的对象;第三是具有使用价值,即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种需要。墓地,作为一种土地的特殊利用形式,它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建立的,其建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实际的墓葬及祭祀需要而独立存在。综上所述,墓地作为物并是以权利客体的形态存在于民法社会是毫无疑问的。...
学界对墓地的研究很多,但是真正的对墓地概念进行界定的很少,学者大多是直接对墓地进行使用。由此,对于涉及墓地概念界定界定的专著和文章较少,就目前所能收集到的资料而言,对于墓地的概念界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墓地概念,一种是狭义的墓地概念。广义的墓地概念的界定其实与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墓地是一样,都是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地面之上的坟家,一部分是地下的墓穴。狭义的墓地概念界定是仅把墓地界定为墓地所占的直接地块。通过上述对墓地概念界定的介绍,我们不难得出,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墓地,其都是要包括地上部分的坟家与地下部分的墓穴。由此,我们在本文章所称的墓地就是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土地以及坟墓周围的土地。...
在这39起农村私人墓地纠纷的案件中,其中因坟墓及其附属物被损毁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共15起。在因墓地及其附属物被毁损的案件中,由于不同的法院对墓地上存在的“财产”与“人格”双重属性认可程度不同,因此其审判结果也存在一定差异。在15起相关案件中,法院支持被侵权人可以同时得到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只有3起,仅支持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6起,剩余的6起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成侵权等原因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情形为坟墓隶属于自家承包土地的范围内,那么承包经营者可以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不管坟墓的建设是否合法,建设者都能够拥有绝对的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较少出现纠纷。在笔者收集的21起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仅有1起是此种情形。第二类是坟墓的建设范围不属于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之上,因而产生的纠纷,其中20起均属于此类。...
(一)私法领域立法缺失,现有法律规范多涉及公法领域 我国现有墓地法律规范大多为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以行政管理的目的为其规定了公墓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并维护公墓市场的运行秩序,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其次,从类别上看,均为用于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的以财政、税收、民政、以及机关工作的相关规范。例如,就地方规范性文件而言,虽数量较多,但是在这之中,便有8部是与机关工作相关的,且总计11部同民政相关,其内容为加强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的通知以及批复,除此之外,还有3部是涉及财政,它的主要内容便是提升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水准的公告。...
通过上文的内容可以得知,到目前为止,有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行政法规以下的法规以及民政部门于历年发布的有关管理整治经营性墓地的规范性文件中。...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经营性墓地后,相较于公益性墓地的发展来说,经营性墓地的发展更加迅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政策指引下,全国的经营性墓地增加了三百多家。进入九十年代后,经营性墓地迎来了发展高峰,同时开始出现一些问题。1992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从制度层面肯定并规范了殡葬事业的发展,随后境内外民营资本介入,打破了行业垄断,为公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我国传统社会中,墓地主要有皇家墓地、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特色墓地、个人墓地、公共墓地等类型。在我国,经营性墓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民政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开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1956年,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国家领导人提出“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的倡议,全国各地开始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用墓地,有计划地建立火葬场。...
(一)法律与现实脱节。2011年初,以河南周口为代表的一系列强制平坟事件在全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紧接着,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直接删去了《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中“拒绝改正,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但是,这种看似直接有效的方式,却导致了另一个极端现象:耕地上的坟头层出不穷,管理部门却“视而不见”。这种两极化现象的出现,表面上看是因为执法过程出现偏差,但根本在于法律的制定出现了问题。不难看出《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十分被动,并且过于草率。在没有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分析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法律与现实脱节较大,忽视人民的真实意愿,逆水而行,其结果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