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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产生

来源:2025-01-24 07:58:30

    我国传统社会中,墓地主要有皇家墓地、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特色墓地、个人墓地、公共墓地等类型。在我国,经营性墓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民政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开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1956年,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国家领导人提出“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的倡议,全国各地开始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用墓地,有计划地建立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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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要利用荒山痔地建立公墓,且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这是我国在殡葬立法上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全国各地开始建立公共墓地。但是公墓建立后,利用耕地建造墓地、修建豪华大墓地、出卖墓穴进而牟取暴利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大肆横行。为了规制墓地修建过程中的乱象,民政部于1988年发布《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这份文件中首次出现经营性墓地的提法。按其规定,墓地可以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公益性墓地用于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准对外经营;经营性墓地用于安葬城镇中本地或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使用经营性墓地埋葬骨灰盒或遗体需支付费用,计算方式是根据墓地总占地面积、兴建墓地的费用、墓地使用期限、墓地维护管理等确定。也就是说,本地或外地城镇居民均可以有偿方式获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且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有存续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