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由于农村公墓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公墓以外广泛存在着其他多样的墓地形态。二者除却在法律上认可程度的区别外,在产生的历史背景、纠纷解决途径和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瑞典1990年生效实施的《瑞典安葬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墓地权的概念:当一个安葬地点的一个确定的墓地被转让给某人用于墓葬时,受让人取得该墓地的墓地权。该法案主要围绕墓地权的概念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展开,但有关限制和处罚的法案条款内容较为宽松,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案的立法核心思想,对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许多处理原则,给予人们较多的选择空间。但是,在保护墓地权方面,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坟墓基地权是由韩国司法机关认可的一种权利,具有地上权特征,但不同于地上权。其权利人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坟墓,并享有类似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不局限于坟墓基地附近土地,还涵盖保护坟墓和祭祀必不可缺的空地。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有三:第一,欲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人向土地所有权人发出要约,经土地所有权人承诺后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二,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在先,转让土地所有权在后,对于土地继受所有权人而言,原权利人就是坟墓基地权人,但是若两人在土地所有权转让时作出排除坟墓基地权利的约定,或者坟墓采用平葬等由外部无法识别的安葬方式,原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三,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坟墓并和平、公开占有超过20年的,基于时效制度可以取得相应范围的坟墓基地权,但时效取得人仅限于死者及其直系子孙。...
墓地作为祖先遗骸的安放之处和重要的祭祀场所,自古便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保护。但因古代立法重刑轻民的特点,墓地保护的相关法规多见于刑事立法,有严苛的刑罚处罚,极少涉及民法保护的内容。有关墓地保护的法律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吕氏春秋》曾记载,在先秦时,对“奸人盗墓”的行为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
面对骨灰葬产生的巨大市场和利润空间,有市民质疑,骨灰葬愈演愈烈的今天,己经与土葬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变相成为二次殡葬。这使得殡葬改革的发展流于形式。而早在1995年,民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强调“兴建经营性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措施,从长远看,这种利用公墓处理骨灰(遗体)的方式必将被更加文明、进步、科学的方式所代替”。也就是说,公墓只是存放骨灰的过渡设施,不是发展方向。...
兰州市殡葬改革最早始于1968年,当时,兰州市建立了殡仪馆,火化遗体182具。从此,长期被人们沿用的土葬陋俗被打破,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由此起步。近年来,殡葬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大,人们由最初的土葬,渐渐选择了火葬。改革开放后,兰州市死亡人口的火化率以4至5个百分点递增,火化率达到了80%以上。而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兰州市的火化量为7400起,火化率达到了82%。...
近日,市民何先生遵从90岁高龄父亲的愿望,计划在兰州市公墓区为老人提前选购一块墓地。然而,在来回奔波和辗转打听中,何先生却犯了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文化和文明水平的提高,寻鸟县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遗体火化、公墓安葬越来越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注掌握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工商、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一)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在国有火葬场、殡仪馆(治丧场所)、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建设上的资金投入,完善现有设施、填补建设空白,力争到“十二五”末,在我省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提高补贴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并逐步拓展到全体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