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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墓地(墓穴)转让是我国殡葬管理的强行性规定,如《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伍必第23条及第2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墓地炒卖及传销行为,但变相炒卖行为仍屡现不止,现实中墓地的迁移也时有发主墓地购买者或其亲属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应对墓地的转让作出具体的规定,允许一定条件下的转让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更有利于遏制非法及变相炒卖行为的发生,促进墓地的循环利用和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美国纽约州的相关规定值得借鉴。...
风水学一般分为两类,阳宅风水和阴宅风水。本文所讨论的殡葬风水隶属于阴宅风水。风水是民间对这门学问的俗称,作为一门学科或技术,较规范的名称为堪舆学。东汉文学家许慎认为“堪,天道也,舆,地道也。所以堪舆学研究的是人与天地的关系,人居住于天地之中,学会如何与天地保持和谐,这才是堪舆学的意义所在。而堪舆学研究的最核心问题是“气”。《黄帝内经》曰:“气者,人之根本。《易经》曰:“星宿带动天气,山川带动地气,天气为阳,地气为阴,阴阳交泰,天地氨氯,万物滋生。”可见“气”对人的重要性,现在也有类似的词语来形容气对人的影响,如朝气、生气、精气神、晦气等等。古人相信风水可以改变气的运行方式,晋代郭璞在《葬书》中写道“气乘风则散,界水而止。所以人们想利用风水学将气聚集,为我所用。从现代的视角来看,风水学是教人们如何选择居住环境,如何将环境改造得更适宜人生活的一门学问。...
中国历史上的葬式非常多样化,根据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一样的葬式,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会产生不同的葬式。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保存遗体的方式和消灭遗体的方式。常见保存遗体的方式有:土葬、悬棺葬、水葬等。而非保存遗体的方式有:天葬、火葬等。...
“命尽神迁,灵魂不灭”是佛教对于生死的态度。佛教距今约有两千五百多年,产生于印度,公元1世纪左右传入中国,到南北朝时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与我国本土文化发生融合。佛教虽然是外来文化,但对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2018年4月,菏泽市被列为山东省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火化率显著提升,公益性公墓建设大力推进,散埋乱葬治理成效明显,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民国丧葬改革后,不仅破除了传统的丧葬礼制,而且礼法分离,丧葬逐渐由国家统一的规范向地方习俗过渡,丧葬形式进一步多元化。以丧葬服饰为例,原来的五服服饰从材料到制作礼制都有明确规定,民国后五服服饰地方差异非常明显,在台湾地区丧葬服饰为:“麻:麻布,子女、儿媳、长孙使用。竺:竺布,孙、甥、妊使用。蓝:蓝布,曾孙及其同辈使用。黄:黄布,玄孙及其同辈使用。红:红布,直系玄孙之儿子使用。白:白布,与死者同辈及外亲用之。而苏州丧葬习俗在服饰方面为:“孝男穿麻衣,戴麻冠,拖草鞋,腰扎草绳。麻冠挂两个棉球……父死棉球垂左,母死棉球垂右,父母双亡,左右都垂。孝孙垂的棉球是黄色的,与孝服相同……长孙服‘尾仔孝’,以黄色标志。曾孙和玄孙,以绿色和蓝色为标志。...
在封建社会,丧葬规模由逝者政治身份决定,即不同政治身份的人在丧葬中享受不同的待遇,上可兼下,但下不可僧上。也就是说丧葬中用什么器物、仪式规模的大小等不是以丧家的经济能力为标准,而是以逝者的政治身份、官职高低为标准。如果丧葬仪式超出其政治身份则违背礼法。...
一个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来都不是由一个个体构成的,各部门法律之间互有渗透,既能互相补充又能互相制约,因此,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离不开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配合。第一,目前我国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在墓地的审批、运营、管理以及处罚方面都体现了行政法的作为,行政法作为“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体现了国家监督的强大作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坚定的保障,因此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制度十分必要。...
墓地使用权的客体一一墓地,具有一定人格意义上的色彩,不单纯指物。我国少数民族数量较多,出于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和尊重,在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上与汉族也有所不同,例如《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在对墓穴的建筑面积上就对回族有特殊规定,回民的土葬墓穴规定为不超过4平方米,与汉族相比,回族人民不仅可以实行土葬而且墓穴占地面积也比较大,而藏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则多施行天葬、洞葬等,对墓地使用权的规定更加迥然。宗教信仰和墓葬习俗的巨大差异使得我国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如果莽撞的采取同样的立法标准,不仅不利于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会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法律条文则会“变成废纸一张”。因此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不仅要求国家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宏观把控更要兼顾各地方的风土人情,国家和地方立法相协调才能维持国家法律机器的运转,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定的理论支撑。...
本章前两节列举了日、韩、英、美四个国家关于墓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及政策状况,其共同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个人享有,因此当然的可以享有墓地的所有权。这一点是与我国的根本差异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个人享有的是国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二元模式”是造成我国墓地使用权制度复杂的根源所在。虽然国外墓地使用权制度与我国墓地使用权并不“同根”,但世界各国对死亡的态度莫衷一是,墓地是不可或缺的元素,基于墓地之上特殊的人格性使得中外的墓地使用权制度至少“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