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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来都不是由一个个体构成的,各部门法律之间互有渗透,既能互相补充又能互相制约,因此,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离不开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配合。第一,目前我国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在墓地的审批、运营、管理以及处罚方面都体现了行政法的作为,行政法作为“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体现了国家监督的强大作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坚定的保障,因此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制度十分必要。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第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尽早纳入民法典当中,应对其性质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以便解决目前社会上关于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具体纠纷,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民法化迫在眉睫。第三,刑法通过预防和保护功能来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后手段,为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但是在刑法规定中,对墓地相关权利的保护一是体现在了对死者遗骨、遗体和骨灰等不受侵害,维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和死者家属的精神利益;二是体现在了对古墓葬等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物方面的保护,对当今社会墓地及其相关权利的制约几乎没有涉及,使得墓地使用权人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因此,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对破坏墓地使用权情形的规定,明确加害后果,如此一来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来说可以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