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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对殡葬风险应对的理论分析与典型国家殡葬服务发展的经验,应将殡葬服务定位为社会保障机制,这是破除殡葬乱象和殡葬问题的关键前提。同时,为扭转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生者、轻逝者的理念偏差,正确的取向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殡葬风险的机制,具体思路为构建殡葬服务筹资、殡葬服务递送、殡葬人文关怀“三位一体”的机制,解决人生最后一公里的保障问题。
(一)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联动,完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
在殡葬服务筹资机制方面,借鉴德国和美国等典型国家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予国民充分的殡葬稳定安全预期,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发挥补充作用的结构特征,建议我国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丧葬费用机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嵌人遗属保险机制,弥补社会保险参保者这一主体人群「,;的丧葬费用并保障其遗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效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丧葬费用给予资金支撑,并辅以社会救助机制,对生活陷人困境的遗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一,对惠民殡葬政策,应保障其公平性与充分性。鉴于惠民殡葬政策地区公平性不佳和救助特征过于明显,建议借鉴德国殡葬救助的经验,提升标准,扩大覆盖面至所有的困难人群。为改观当前惠民殡葬政策财政体制呈现出的地方责任特别是县级地方政府责任过重的不合理局面,建议采取中央对地方专项基本殡葬服务转移支付机制,地方政府将基本殡葬服务类支出明确纳人预算管理,为惠民殡葬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财力支撑。
第二,在社会保险支付丧葬费用方面,目前需完善的重点在于养老保险支付丧葬费用机制。丧葬费用属于一次性支付资金,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等造成过大的额外财务压力。一方面,应在职工养老保险当中真正建立起社会化的丧葬费用支付机制,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筹资责任,实现丧葬费支付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的转型,进而降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负担。
在丧葬补助金水平方面,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者,很多地方在具体实施中一般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参保者死亡时该地上年度J倍左右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上年度J个月左右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抑或上年度J个月左右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有些地方则规定丧葬补助金为一具体金额。一般而言,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同期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故在计算月数相同的前提下,基于后者计算的丧葬补助金少于基于前者计算的额度。2019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约为2885元「②。如果以其为基础来计算,那么丧葬补助金远高于基本殡葬服务千余元的全国平均消费水平;若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来计算,则更是如此。此外,采取固定金额模式的省份规定的丧葬补助金额度一般能充分满足基本殡葬服务的消费需求。
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付丧葬费用机制。目前,10余个省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明确设定了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丧葬补助标准或额度(见表2。其中,浙江、上海、福建等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水平已可满足对基本殡葬服务的消费需求。未来的政策选择应是,尽快在各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付丧葬费用机制并完善补助动态调整办法。
第三,建立遗属保险制度。建议将遗属保险纳人到职工养老保险范畴之内,在充分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压力大的基础上,设定遗属保险待遇的适度替代率,并结合遗属自身养老金等待遇的情况,测算需要保障的遗属当前和未来对资金的总需求和平均需求,由养老(遗属)保险基金对去世参保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遗属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有研究对占遗属主体的老年遗属所需的遗属保险待遇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如果遗属保险的覆盖人群为除靠离退休养老金生活之外的所有老年丧偶人口,且替代率为已故职工养老金水平的75%,那么到2035年和2050年所需的资金量分别为2808.56亿元、4781.37亿元,分别占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人的3.56%, 2.98%",并不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的负担。此外,要积极探索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构建遗属保险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