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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丧

来源:2021-08-07 11:33:41
    居丧:犹守孝。处在直系尊亲的丧期中。《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是谓不度。”《礼记·曲礼下》:“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唐韩愈《马府君行状》:“女子二人,在室,虽皆幼,侍疾居丧如成人。”
    在我过传统文化中,居丧又叫“做制”,居丧期间,简称“丧中”、“制中”。居丧其间,不能歌舞淫乐,不能娶妻纳妾;上层贵族出入不能走正门,上下不能由中阶;孝子应该在父母的坟墓旁边搭棚而居,在棚内要求“言而不语”、“对而不答”、“不与人座”;前三日不能饮食,之后四天之内只能喝粥,七天之后才可以吃蔬菜水果,过了“二七”十四天后才可以吃肉;一般认为,居丧三年之内都不宜饮酒。三年期满,要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然后才能“起灵”除“孝”,即移父母的灵位于祖庙或者家庙,脱下孝服。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著名的孝子的“动人”事迹。但这种习俗对于子孙要求严格守丧三年,对身体伤害巨大,往往丧期未满,孝子贤孙就先形销骨立甚至一名呜呼了。以后逐渐作了一些修正,西汉文帝曾规定:葬后大功服15日、小功服14日、绍麻7日便应释服(((汉书·文帝纪》。但这些规定执行的时间并不长。西汉晚期的《汉律》甚至明文规定:不为亲行三年丧,不得选举做官(《汉书·扬雄传》)。大约从唐宋开始,父亲死后,儿子守孝一年,之后可以举行“小祥”祭祀,然后便可以脱下孝服,可以娶妻纳妾,但三年之内仍不宜出家远行。
      居丧又称守丧、值丧或丁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在居丧期间,死者的亲属或其它有关人员一般要遵守某些特定的规范或禁忌,这些规范或禁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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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丧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如《晋书·礼志》:秦播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催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儒家礼制的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所以《晋书》的作者说是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皆为天子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晋书》说其制不称情.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汉高祖因江山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既葬,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四日,纤七日,释服。在这里,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以日易月,变成36天,并垂为定制。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术的窦婴、田蛤二人想恢复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度,但未能成功。据《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声称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汉书·哀帝纪》:哀帝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员有父母死,也诏准告假丁忧。王莽时,开始盛倡三年丧制。《汉书·王莽传》说: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丧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并诏告大臣不许告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己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彪孝行纯至,义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赢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诣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拜济阴郡压,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服闺,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至性殆灭。尝寝伏家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7}椽释服,因请以为吏。”以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宣扬,至此己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遭丧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还有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舍,葬后应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可以参看。
    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兄刘悦告发,结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刘贺则因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汉书·霍光传》载:汉昭帝死后无子,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继承皇位。但刘贺在居丧期间,毫无悲哀之心,当昭帝的灵枢还停放在前殿时,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吹箫、唱歌、演戏。而且还经常派人去买猪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刚即位二十七天,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由于刘贺居丧作乐、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又据《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赵惠王刘干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被汉安帝削去王位。
    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如《后汉书·东平王苍传》:“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状。永宁元年,邓太皇增邑五千户。”《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下诏曰:  ‘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J,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批沐,体生疮肿。谅暗己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侧隐之劳。”,《后汉书·任城孝王尚传》:“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丧母服制如礼,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增封三千户。”又《后汉书·彭城靖王恭传》:“和性至孝,太夫人亮,行丧陵次,毁背过礼,傅以相闻,桓帝诏使奉生酒迎王还宫。”父母丧事或者居丧的婉称:
    丁忧:遭逢父母丧事。旧制,父母死后,子女要守丧,三年内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晋书·袁悦之传》:“〔悦之〕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
    丁艰:即丁忧,亦称丁家艰。《晋书·周光传》:“陶侃微时,丁艰,将葬,家中忽失牛而不知所在。”宋邵伯温《闻见前录》卷四:“初以秘书y吕公大忠为副使,命下,大忠丁家艰,诏起复未行。”丁家艰:同“丁艰”家艰:指父母的丧事《文选·潘岳<夏侯常侍诛序>》:“〔夏侯湛〕为太子舍人,尚书郎,野王令,中书郎,南阳相,家艰乞还。”刘良注:“家艰,谓父母之忧也。”
    遭忧:遭父母之丧。《魏书·儒林传·李业兴》:“永安二年……遭忧解任,寻起复本官。”
    遭艰:遭父母之丧,犹丁忧。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德行》:“王安丰遭艰,至性过人。”《南史·孝义传·薛天生》:“同郡薛天生,母遭艰菜食,天生亦菜食。”
    不造:不幸,特指父母丧事。《诗·周颂·阂予小子》:“阂予小子,遭家不造。”马瑞辰通释:“不,为语词。造与戚一声之转,古通用。则《诗》云‘遭家不造’,犹云遭家戚,即后世所谓丁家艰也。”
    私艰:谓遭父母之丧。《文选·潘岳<怀旧赋>序》:“余既有私艰,且寻役于外。”李善注:“私艰,谓家难也。”吕延济注:“岳自遭父忧后,徙官外郡。”
    遴阂(憨):特指遭遇父母之丧。晋潘岳《杨仲武诛》:“子之遴阂,曾未。”
    大故:指父母丧。《孟子·滕文公上》:“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赵岐注:“谓大丧也。”
    丁父忧:遭逢父亲丧事。《魏书·李彪传》:“伏见朝臣丁父忧者,假满赴职,衣锦乘轩,从郊庙之祀。”《旧唐书·王丘传》:“〔丘〕俄又分知吏部选事,入为尚书左压,丁父忧去职。”
    丁外忧:犹言丁父忧。元黄谱《文献黄公神道碑》:“〔黄公〕丁外忧去官,服阔,转承直郎国子博士。”
    丁父艰:丁父忧。《旧唐书·刘乃传》:“天宝中,举进士,寻丁父艰,居丧以孝闻。”
    丁外艰:同“丁父忧”。明宋镰《叶治中历官记》:“〔侯〕丁外艰而还,重纪至元三年,补江浙行中书宣使。”
    父忧:指父丧。南朝齐王俭《褚渊碑文》:“以父忧去职,丧过乎哀。”
    父艰:犹父忧。《隋书·李德林传》:“〔德林〕年十六,遭父艰,自驾灵舆,反葬故里。”
    丁母忧:遭逢母亲丧事。《南史·蔡征传》:“〔征〕七岁丁母忧,居丧如成人礼。”
    丁内忧:丁母忧。《梁书·袁昂传》:“〔昂〕丁内忧,哀毁过礼。”
    丁内艰:丁母忧。《陈书·司马氰传》:“〔氰〕年十二丁内艰。”《宋史·张齐贤传》:“〔齐贤〕丁内艰,水浆不入口者七日。”
    丁母艰:同“丁母忧”。
    内忧:指母丧。唐杨炯《唐右将军魏哲神道碑》:“显庆二年,以内忧解职。”
    母忧:母亲的丧事。《后汉书·徐程传》:“及林宗有母忧,程往吊之,置生当一束于庐前而去。”
    母艰:犹母忧。南朝齐王俭《褚渊碑文》:“〔渊〕又以居母艰去官,虽事缘义感,而情均天属。”参见“母忧”。
    奉讳:谓居丧。《礼记·曲礼上》:“卒哭乃讳。”陈潞集说:“凡卒哭之前,犹用事生之礼,故卒哭乃讳其名。”盖父母没,孝子不忍言亲之名,故讳之。后人因称居丧为“奉讳”。旧时也指帝王死后举丧。唐李绰《尚书故实》:“〔太宗〕尝一日附耳语高宗曰:‘吾千秋万岁后,与吾《兰亭》将去也。’及奉讳之日,用玉匣贮之,藏于昭陵。”
    风树:《韩诗外传》卷九:“皋鱼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后因以“风树”为父母死亡,不得奉养之典。《晋书·孝友传序》:“聚薪流'}}J,衔索兴磋,晒风树以喧心,俯寒泉而沫泣,追远之情也。”
    风枝:喻父母死亡,不得奉养。北周庚信《周大将军司马裔神道碑》:+坳甚风枝,悲深霜露。”参见“风树”。
    风木:比喻父母亡故,不及奉养。典出《韩诗外传》。宋刘宰《分韵送王去非之官山阴得再字》:“桃李春正华,风木养不待。”
    草土:指居亲丧。《资治通鉴·唐昭宗天复二年》:“六月,丙子,以中书舍人苏检为工部侍郎同平章事。时韦贻范在草土,荐检及姚泊于李茂贞。”胡三省注:“居丧者寝苫枕块,故曰草土。”
    寝苫枕块:铺草苫,枕土块。古时居父母丧之礼。《仪礼·既夕礼》:“居倚庐,寝苫枕块。”贾公彦疏:“孝子寝卧之时,寝于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
    寝苫枕土:同“寝苫枕块”。清李慈铭《越鳗堂读书记·晋书》:“高宗谅筒者,除服而不言,故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筒三年,明不复寝苫枕土,以荒大政也。”
    寝苫:见“寝苫枕块”。
    鼓盆:敲瓦罐子。《庄子·至乐》:“庄子妻死,惠子吊之,庄子则方箕踞鼓盆而歌。”成玄英疏:“盆,瓦击也。庄子知生死之不二,达哀乐之为一,是以妻亡不哭,鼓盆而歌。”后用以指丧妻。明顾大典《青衫记·元白揣摩》:“壮岁鼓盆,久虚琴瑟之乐。”
    鼓盆之戚:谓丧妻之痛。宋岳坷《宝真斋法书赞·刘武忠书简帖》:“闻有鼓盆之戚,不易排遣,人之处世,不如意者,十常八九,凡百更须以道自处,无伤生也。”
    鼓击:《艺文类聚》卷三六引晋孙楚《庄周赞》:“庄周旷荡,高才英隽,本道根贞,归于大顺。妻之不哭,亦何所欢,慢吊鼓击,放此诞言,殆矫其情,近失自然。”后即借“鼓击”以指丧妻。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荀奉倩丧妻,神伤而卒,非鼓击之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