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这几十年的历程中,尤其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宗教“左”的错误以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的宗教法治建设不断探索、进步,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宗教领域逐渐步入法治轨道。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刘家港陵塔,

在宗教立法方面,根据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不断地改进、完善,不断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1954年宪法最早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后来,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应当时宗教发展需要的新的内容。从建国到现如今,我国涉及到宗教的法律有40余部,包括 《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教育法》等等。从1988年《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的颁布,到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颁布,再到2004年国务院通过,并于2005年3月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我国宗教立法的路线是先制定了地方单项法规、规章,再制定出了全国单项行政法规,最后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行政法规,这条路线是对我国客观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的结合,实践证明,这条切实可行的宗教立法的道路有力的推进了我国宗教法治化的进程。
在执法方面,通过开办学习班、培训班等方式,促使宗教管理人员不断学习有关宗教的法律知识,深入、精准掌握国家的宗教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了宗教执法人员的素质,为宗教领域的严格执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宗教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另外,《宗教事务条例》也规定了信教群众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权利。
我国宗教的普法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通过在宗教领域的法制拓展宣传教育及践行,提高了广大宗教事务管理者、广大信教群众法律素养的同时,有力的促进了宗教领域的全民守法,进而促进了我国的宗教和睦、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