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宗教局面,党和政府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宗教事务的实际,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化的宗教法治化理念。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应本身也就随着消失”。。也就是说,宗教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宗教有一个产生、发展与消亡的过程。只有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消除以后,宗教才会消亡。中国共产党明确界定出宗教将在中国长期存在的现实。我党不仅认识到宗教将在我国长存并且把多种宗教并存、涉教关系复杂视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宗教涉及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决定了宗教问题既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所以说妥善管理宗教团体,发挥宗教以及宗教活动的积极作用,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当然了,针对当前我国复杂的教情,如何去管理好宗教事务,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通过研究中国宗教法治建设模式及其路径来解决这样一个小到个人问题,大到民族问题的难题,对巩固我国民族团结、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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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研究具有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理论意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又提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法治国家到法治政府这都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将依法治国的理念运用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之中,解决我国宗教工作的难题。相应的,对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治建设模式和路径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这一套模式既包括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动态模式,又包括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由人治、权治转化成法治;由管理向服务转化;由控制宗教管理向引导宗教管理的转化的静态模式。路径则既包含对宗教人士和全体公民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其又包含规范行为;保护与处罚相结合等。
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进入法治化进程较晚且较缓慢,法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政府、群众双方都无法可依。由此可见,这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治建设模式和路径,越来越有利于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向着从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发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的实现。实践表明,通过法治手段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确认和支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发展积极的东西,排除那些阻碍和影响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消极的东西,是十分有效的。另外通过模式化的路径对我国宗教事务进行法治,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宗教界方方面面的最大利益。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维护民族团结、保护民族文化、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主义的积极的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促进祖国统一。
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研究有利于宗教自治。近年来,“社会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关注,宗教组织是社会自治原则的重要实践者。宗教自治有两层含义:第一,中国宗教团体摆脱外国宗教的控制。第二,宗教信仰者实现自我治理。自从“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来以后,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法律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将成为一个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社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尽可能地保证合法有序的宗教活动不受任何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非法干扰;而各种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自主进行宗教活动;处理宗教内部事务。宗教自治是法治前提下的自治,所以,有一套完整的宗教法治建设模式及其路径有利于宗教自治。
所以说,赋予宗教事务管理一套法治建设的模式及其路径,有利于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保护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宗教自治、宗教和睦以及宗教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以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