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财产的纠纷主要是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纠纷。美国解决宗教财产纠纷的依据是通过宪法和普通法的相关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确立的标准。宗教团体采用教阶制(总的来说有主教、神父、助祭三个等级)和公理制(堂会由本堂会会众直接管理)两种制度,宗教团体的自己的意见将受到充分的尊重:在具有严格的教阶制度的宗教和教派中,如罗马天主教会、俄罗斯东正教会、圣公会和长老会等教会等,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充分尊重相应的上级教会的意见;在其他公理制宗教和教派中,多数派的意见会成为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在处理不同类型的宗教财产纠纷的长期司法实践中,“教会自决原则”和“法律中立原则”成为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宗教财产的纠纷的两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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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联邦法院在处理教阶制宗教团体相关宗教事务时,以教会自决原则为断案指导,教会自决原则源于“沃特森诉琼斯案”,1865年,围绕奴隶制的存废问题,肯塔基州一个教会内部产生分化并分裂为两个教派。法院需要解决的是哪一派别可以拥有路易斯维尔的一座长老会教堂。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任何时候,只要有关纪律、信仰、教会规定、风俗或戒律的问题已经过教会最高管理机构裁定,法庭将会接受其作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决定……”。这一原则成为美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指导,成为美国政府对宗教财产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其次,联邦法院在处理公理制宗教团体宗教事务时,主要运用法律中立原则作为案件指导原则,该原则源于兰赫尔纪念堂长老会一案之后,为了发展出替代背离教义测试的新标准,佐治亚最高法院适用了后来广为人知的“法律中立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琼斯诉沃尔夫案”时,布莱克曼大法官认为地方教会发生分裂为不同派别时,“法律中立”原则可以作为解决教会内部所有权争端的适用原则。如果教会总会事务的法规和规章重要,教会领导层的代表就应当尊重地方教会自身。法院可以适用“法律中立”原则,前提是将宗教教义置之于外。简而言之,法院运用世俗的理解方式去检视那些财产契约,身份契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判断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信托可以用来解决教会内部的纷争。这些中立原则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操作完全世俗化,能灵活地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宗教团体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