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宗教组织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之分,宗教团体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宗教职员的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教派开展各种集会活动的地方,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宗教活动场所在行政上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领导,在教务上接受宗教法人团体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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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团体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并没有规定在综合性的宗教法律文件《宗教事务条例》之中,反而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规制。28从该条例可知,宗教团体的设立需要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并得到登记部门的审查登记才宣告成立。宗教团体的路径只有法人一种模式,我国并不认可非法人形式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79简单的说我国宗教团体的设立制度可以概括为双重许可的行政审批制度。双重许可,即宗教团体的设立首先要到业务主管部门一一国务院宗教局、地方各级宗教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然后到登记主管部门一一各级民政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宗教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是进行设立登记的前提,宗教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与民政部门的设立登记缺一不可。论宗教管理部门还是民政部门都采取实质审查主义。两者关于宗教团体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基本无异,但审查基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宗教团体设立申请的条件有:①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②团体章程不得与宪法及法律法规相悖;③经济来源合法;④教义、教规符合章程的规定,可考证且具有宗教历史沿革;⑤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30可以说,在设立条件上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增强了宗教法人设立申请的难度。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向县级宗教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可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申请筹备过程中还可以享受减免相关费用及无偿划拨土地等优惠政策。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则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机制、信众基础、教职人员的资质认证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知,申请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宗教实体形式,否则无法进入设立场所的程序。《宗教事务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该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做了一个概念上的分类,明确了政府承认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包括五大宗教使用之外的其他固定地点。然而,该条紧跟着说明,两类活动场所划分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自行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当地信教情况说明、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筹备组织人员情况说明、必要的资金、地点场所的可行性报告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