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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在殡葬文化、人口结构和土地资源现状等方面也与中国相似,同样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但是其人口老龄化和土地资源匿乏问题更加严重。所以基于两国社会发展的相似性,在梳理韩国有关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范后,本文尝试找到可以为构建国内农村墓地使用权规范体系提供借鉴的内容。

韩国以判例的形式将使用与墓地相关的不动产权益界定为坟墓基地权,之后被法律所承认。其定义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坟墓所有人享有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建造坟墓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物权权利,基于习惯法而产生的坟墓基地权与地上权类似。在土地所有权和坟墓基地权之间的关系上,《与葬礼等有关的法令》规定土地所有人可以基于一些情况请求坟墓所有权人平毁、移葬和新建坟墓。在保护墓地方面,韩国的坟墓基地权具备一般的物权请求权并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也依据韩国的民间习惯在韩国各级法院中形成有效的判例,明确坟墓基地权在没有取得登记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坟墓基地权人可以通过土地所有权人的承诺、转让土地、取得时效等方式获得坟墓基地权。坟墓基地权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流转,其继承人为家族的长子或者长孙。韩国《与葬礼等有关的法令》第19条规定一次最多延长坟墓设置期间15年其延长次数最多为3次。依据韩国最新大法院的判例,坟墓基地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坟墓基地权人可以行使其坟墓基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