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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没有统一而权威的界定,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但是对农村墓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能的行为却由来己久。因为农村墓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农村墓地是将农村的土地资源要素以墓地的方式进行使用,所以逐渐形成了“农村墓地使用权”这一符合国内立法术语用法的说法,其也逐渐用于表述农村墓地相关权利主体对农村墓地享有的各类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村民也并没有因为没有相关规定而不清楚怎么行使农村墓地的各项权益,村民们基本上都在按照各地的殡葬文化和习俗对农村墓地行使着占有、使用等权能。因此按照法社会学的观点,这种在村民的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规则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是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民间习惯法。

从民法学一般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通过利用物的性质与功能的方式获得物的使用价值从而满足其满足在精神或者物质上的需求,有物的所有权人的使用权与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权两种情况。土地使用权是指单民事法律主体依法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土地行使占有、收益以及使用行为的权利。
基于与农村墓地有关的民间习惯法,农村墓地使用权可以定义为农村墓地所有者之外的主体对农村墓地享有的相关权益,该权益可以让墓地使用权主体行使占有、使用等普遍被认可的权能。因为农村墓地相关的权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民众一般会按照社会习惯和传统习俗等处理相关纠纷,在司法实务工作中法官也大多引用民法的原则和公序良俗等解决纠纷。
纵观新中国农村墓地相关权益的发展过程,农村墓地所有权、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农村坟墓所有权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与区别。按照土地法学的一般理论,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改革之前就己经存在的农村墓地,个人的农村墓地所有权消失,农村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未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及其权利归属,坟墓的所有权不变。在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改革之后存在的农村墓地,农村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未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及其权利归属,坟墓的所有权归属于丧主。如果墓地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发生了分离,那么使用权人可以基于墓地使用权在法律等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内使用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