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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继受主体

来源:2025-12-07 08:17:30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继受主体,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从权利的原始主体处取得权利,墓地的购买人作为实际的墓地使用权人通过与墓地经营者签订合同从而继受取得墓地的使用权。墓地使用权人是指直接行使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与墓地使用人还有所不同。墓地使用人通常是指埋葬于坟墓内的死去的人,但墓地使用权人实际上是为死者购买墓地的人,多为与死者关系的近亲属或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两者最显著区别在于墓地使用人为逝去的人,而墓地使用权人为个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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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近年来兴起了一股“活人墓”之风,是指由活人为活人购买墓地,可能是为自己或者为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如此一来则模糊了墓地使用人与墓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概念。“活人墓”一说由来己久,在我国古代被称为“活坟”或“生祠”,现如今有的地方称为“寿穴”、“寿坟”等名称。当下“活人墓”的情形比较普遍,尤其是一些老年人群体怕自己出现突然变故,死去之后没有安息之所,所以提前买好墓地,或是担心物价的增长使得以后墓地价格会逐年攀升,所以提前准备好墓地以供日后使用,这种思想的存在无可厚非,但是“活人墓”的储备势必会造成空穴墓地的增加,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甚至由于人们的抢购热潮会使墓地价格攀升更快,这与建设经营性墓地的初衷不符,是对国土资源的过渡浪费,因此“活人墓”的存续与否在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造活人坟,可见在我国国家层面上是严厉禁止的。另外,《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也对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地方立法中仍有部分省、市对此表达了允许的态度,例如《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健在一方和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位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该条规定表明只要墓位预备使用人符合高龄或危重病人两种条件,安葬者在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医疗诊断证明后即可预订墓位,但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对“高龄”的定义是90-120岁的老年人,使得高龄的条件有迹可循,但是另一个条件“医疗诊断证明”却存在众多干扰因素,在现今社会下,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不是件困难的事,医疗诊断证明造假现象层出不穷,墓地经营人难以判断诊断书的真假,如果凭此项证明即可购买墓地,势必会占用更多的墓地资源,因此“活人墓”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继受主体的主要问题在于与原始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继受主体也就是购墓者通过与墓地经营人签订合同来获得墓地的使用权,但是《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重点在于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但是在墓地使用权这一法律关系当中,墓地经营人与购买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之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墓地经营人提供,存在诸多的格式条款,比如墓地的价格、墓地的面积以及交纳费用的标准都是有国家标准衡定,不能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购墓者要么放弃购买要么只能全盘接受,出于墓地的特殊性地位,购墓者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往往处于不公正地位,使得法律纠纷频发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