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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原始主体

来源:2025-12-07 08:16:07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原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直接取得主体资格。我国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单位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1992年制定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营性公墓只能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其他个人组织无权建立经营性公墓,但民政部却在2002年颁布的《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中提出了独立的市场法人为建造经营性墓地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直到2009年民政部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正式确认了公民和法人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即获得兴建经营性墓地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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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20世纪以来近十年的立法历程来看,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建设主体从殡葬管理事业单位逐渐转变为具有建墓资质的个人和法人组织,是墓地经营市场化的变革也是立法的逐渐进步。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经营性墓地建墓单位的经营资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概括笼统的提出了单位和个人需经审批,否则不得擅自兴建。只有在我国一些地方立法中对墓地经营人的运营资质进行过规定,例如《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以及其他相关的必要材料;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也具体规定了申请建设经营性墓地所应提交的必要材料。

    通过上文中对两个省市墓地经营人提供审批手续的列举可以发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审批条件,虽然各地差异立法更能适合各地的发展要求,也更加具有灵活性,但国家立法的缺失终究不是明智之举,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不一,使得同位阶的法规产生矛盾和冲突时没有解决依据,再者各地之间的差异立法会影响国家对经营性墓地经营状况的宏观把握,不利于经营性墓地市场的发展和规划,国家监管不力使墓地市场难免产生混乱,造成资源的消耗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