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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远古时期,人死后像鸟兽一样是不葬的。后来,活人不忍心见死者的尸体受风吹日晒,才为其盖上柴草,埋于野外,这就是原始的土葬。随着社会的发展,丧葬习俗也有了变化。

长期以来,殡葬在我国作为一项习俗传统指导实践生活,严格意义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殡葬制度。目前效力级别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殡葬管理条例》,它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并且该条例的重点是站在公权力的角度规定殡葬改革政策措施,而没有涉及殡葬中私权的保障问题。所以《殡葬管理条例》只能算是殡葬制度中的某一方面的规范文件。作为殡葬制度改革,民政局倒是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例如《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从这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它们的效力级别都是比较低,多以“通知”或“函”的方式做出,可见殡葬改革方面,政府政策也不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殡葬制度改革,这种方式还是略显随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有关殡葬制度中出现了太多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现在殡葬制度只侧重与殡葬改革,且这些涉及殡葬改革的规范文件的缺乏权威性与稳定性,效力等级低,合法性与科学性有待考证;另一方面,又对殡葬改革中涉及的私法权益或者坟墓尸体上的权益没有明确,导致改革中与道德习俗的冲突,侵害到民众具体利益时有没有有力的法律依据给予保护和救济。
对于我国目前殡葬制度,笔者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是在民法中确认一般人格权,明确一般人格权基于伦理属性的延伸利益,这样可以间接防治某些祖坟可能被挖掘被盗,从而避免文物的流失;另一方面要求以后的采用火葬在公墓,但前提是公墓墓地不能像目前一样是稀有资源,其价格根本不是一般农民可以承受的。